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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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具有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五)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第九条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第十条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第十一条申请一类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名具有环境相关专业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第十二条申报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能力评价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五)检测化验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检测化验能力简介(含现场图片、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及检测化验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检测化验相关证明材料;(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七)提供近五年相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项目合同、实施方案、主要图纸图签、用户意见、项目监测报告及相关验收证明。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八)申请甲级的单位必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三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第十四条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第十五条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二)临时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的;(三)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四)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第十七条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十八条持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乙级或甲级能力评价证书。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第二十条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表;(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二十三条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相关年检资料以及评价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能力评价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类别或取消评价证书;对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年检不通过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年检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第二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一)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业绩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1)(二)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三)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四)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五)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临时)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见附件6)。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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