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20.10Z0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355—2014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ConstructionProjectEnvironmentalSupervisionTechnicalSpecifications2014-07-29发布2014-09-29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DB21/T2355—201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环境监理机构及人员.................................................................2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35环境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46环境监理主要工作体系...............................................................67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108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109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13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15参考文献.............................................................................32II前言为进一步深化和推动环境监理工作,落实环境监理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提高环境监理队伍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技术和质量要求等作出统一规定,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的运行,实现环境监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环境监理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分9章,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环境监理机构及人员、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环境监理主要工作体系、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等内容。本标准为规范性标准。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碧海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胡涛、袁宇、宗兆伟、焦德富、陈振宇、潘美霞、张国庆、齐亚辉、王洪闯、杨勇、侯达公、何云、李峰、李崇。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解释。DB21/T2355—2014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方法的一般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2术语和定义2.1环境监理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2.2环境监理单位取得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评价范围: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企业组织。2.3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现场,由环境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环境监理机构各项工作的环境监理人员。2.5环境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环境监理人员。2.6环境监理员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人员。2.7巡视指环境监理人员按照一定频次对建设项目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8旁站指在某些施工工序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可能对周围环境、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隐蔽工程等关键工程进行时,环境监理单位对该施工工序和关键工程采取的全过程现场跟踪监督活动。2.9检查在环境监理巡检、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的环保问题,以《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或《环保问题通知单》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相关环保问题的整改闭合后,环境监理人员应对相应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23环境监理机构及人员3.1环境监理机构3.1.1环境监理单位履行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3.1.2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行业类别、工程规模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3.1.3环境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环境保护类及其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的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环境保护类及其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类似工程相应专业的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监理员必须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的专业知识,能协助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担任。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岗位证书齐全,数量上要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3.1.4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3.1.5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驻场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生活设施、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等。3.2环境监理人员3.2.1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c)全面负责并保证按合同要求规范地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d)审定环境监理部内部各项工作管理规定;e)组织编写环境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f)组建项目环境监理部,调配监理人员,指导环境监理业务,并负责考核监理人员工作情况;g)审查、签署并汇编环境监理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题报告等;h)定期巡视工程现场,指导监理人员工作;i)根据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j)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k)定期召开环境监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l)完成本单位及建设单位委派、必须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m)对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环保工程停工要求做进一步的现场调研,对确实存在重大环保隐患的问题,在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和原因的同时,下发停工令,并抄送工程监理单位;n)对环境监理工程师转报的环保工程复工要求,须在接到复工要求48小时内做出回复,对可以重新开工的环保工程签署意见转报工程监理单位;o)对涉及环保工程的变更设计应进行审查,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p)监督检查环境监理工程师对各项环保工程选址确认工作。3.2.2环境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a)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执行具体环境监理任务;b)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编写其分管的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年报和专题报告;c)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并负责编写环境监理情况通报;DB21/T2355—20143d)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月计划审核表、月工作进度及执行情况报告表,合理地安排环境监理计划;e)深入现场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环保工程经科学合理的分析后,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申请下发停工令,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复工要求须在24小时内连同对复工意见一并上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f)结合环评、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环保工程选址确认材料,并在接到环保工程选址确认材料后24小时内做出回复,逾期未予回复者,施工单位可自行开工;g)完成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3.2.3环境监理员主要职责:a)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b)现场巡视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是否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或要求,并做好记录;c)在环境敏感区等重点施工区域、重要施工工序担任旁站工作,严格按照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d)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其他现场监理记录工作。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4.1基本工作程序a)建立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选派合格的环境监理人员。b)收集和熟悉环境监理相关资料,做好环境监理准备工作。c)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d)进场后做好环境监理工作交底与培训。e)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环境监理工作。f)参与项目环保专项验收。g)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环境监理档案资料和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4.2工作程序图4图1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5环境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5.1环境监理方案5.1.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的具体方案,是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5.1.2环境监理方案主要内容:a)总则包括工作由来、工作依据、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等。b)建设项目概况介绍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及概况。c)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签订监理合同组建监理项目部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设计阶段环境监理(1)审核设计文件是否与环评文件相符;(2)编制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施工阶段环境监理(1)建设项目符合性监理;(2)污染物达标监理;(3)污染防治措施监理;(4)生态保护措施监理(5)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1)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监理;(2)编制试运行期环境监理报告;(3)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移交相关材料及成果作为竣工环保验收依据DB21/T2355—20145在施工前对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进行留存本底,以明确项目正式施工时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是否发生变化。d)环评和批复中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根据环评和批复中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细化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关注“三同时”内容。e)环境监理工作目标和范围介绍环境监理工作预计达到的目标,结合项目特点,明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f)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介绍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根据项目进展选择对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运行阶段的工作程序进行说明。g)环境监理工作内容根据项目工程特点、项目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