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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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01Z25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Part4:Printingindustry2017-12-07发布2018-06-07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2801.4—2017I前言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DB37/2801.4—2017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9851.1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23986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GB/T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印刷printing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3.2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DB37/2801.4—20172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3.3印刷油墨printingink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3.4水基印刷油墨water-basedprintingink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3.5溶剂基印刷油墨solvent-basedprintingink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3.6平版印刷planographic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3.7凹版印刷recess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3.8凸版印刷reliefprinting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3.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10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1厂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3.1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DB37/2801.4—20173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千克/小时(kg/h)。3.1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3.16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4.1实施时间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和表3的限值。4.2原辅材料要求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表1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质量百分含量限值印刷油墨种类VOCs含量限值(%)平版印刷油墨单张纸/冷固轮转油墨3热固轮转油墨10印铁油墨30凸版印刷油墨水基10溶剂基30凹版印刷油墨水基30溶剂基304.3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2规定。表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毫克/立方米(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千克/小时(kg/h)(排气筒高度H≥15m)苯0.50.03甲苯30.1DB37/2801.4—20174表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毫克/立方米(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千克/小时(kg/h)(排气筒高度H≥15m)二甲苯100.4VOCs501.54.4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企业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毫克/立方米(mg/m3)苯0.1甲苯0.2二甲苯0.2VOCs2.0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5.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值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4.6工艺技术管理要求4.6.1印刷生产过程中所有涉及VOCs产生的环节,应在密闭空间或设施中实施,均应配套安装负压收集系统,将产生的VOCs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VOCs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4.6.2油墨、润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释剂、胶黏剂、洗车水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4.6.3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和安装过滤回收系统。4.6.4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4.6.5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每月记录印刷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印刷产品的印刷工艺和基底种类;b)油墨、润版液、涂布液、上光油、稀释剂、胶黏剂、洗车水等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和VOCs含量;c)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的处理量和去向;d)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热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等。DB37/2801.4—201755监测要求5.1一般要求5.1.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m2,且满足在线监测的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5.1.2新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改(扩)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应设置采样孔。5.1.3污染源采样点数目和位置的设置按照GB/T16157中相关要求执行,且同时满足在线监测的要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按照HJ/T55中的相关要求执行。5.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采样频次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T55中相关要求执行。5.1.5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5.1.6污染源采样方法按照GB/T16157、HJ/T397、HJ/T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采样部分执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采样方法按照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的采样部分执行。5.1.7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T75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5.1.8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开发布监测结果。5.2分析方法按照GB/T3186的规定对印刷油墨进行取样,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按照表4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5执行。表4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序号油墨类型方法标准名称标准号1平版印刷油墨、水基印刷油墨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239862溶剂基印刷油墨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23985表5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方法标准名称标准号1苯、甲苯、二甲苯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DB37/2801.4—20176表5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续)序号污染物方法标准名称标准号2VOCs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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