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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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宣贯汇报《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编制组2016-06标准定位编制背景编制原则框架结构标准值的确定与现行行业标准的对比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关系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汇报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水质管理。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安全,保障公共权益和公共安全;利于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利用;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在国家标准体系中,本标准属城镇建设与设施管理标准,是一个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并对污染物间接排放进行源头控制的基础性水质标准。标准定位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对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恶化、水资源紧缺、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压力持续增大,在标准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污染物减排问题由于水环境压力持续增大,特别是区域性水环境恶化,新(扩)建城镇污水厂执行更严格的出水标准,现有污水厂则普遍进行提标改造。然而,对于城镇污水厂难以去除的污染物,特别是难降解有机物排入城镇下水道,直接影响了污染物减排和处理水达标。污泥处置与利用截至2013年末,我国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厂日处理能力已达1.25亿立方米,每日产生的污泥量超过7.5万吨,但其无害化处置率尚不足65%,利用率则仅有16%,主要原因是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转入污泥的重金属和矿物油等含量超标。污泥处置与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应从严控制汞、镉、砷、铅等重金属和石油类排入城镇下水道。标准实施与监督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迫切需要相应的国家标准尽快出台。编制背景总体原则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通过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水环境和水生态的改善,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与其它相关标准形成完整协调的水环境保护、污水再生利用与污泥处置利用标准体系;与现阶段我国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与相关方(排水户、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再生水用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可实施性。保障城镇下水道运行维护安全和公共安全结构安全(腐蚀、坍塌);运行安全(淤积、堵塞);维护安全(中毒、辐射);公共安全(爆炸、疫情)。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保证污染物减排和出水达标(保护水环境);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有利于污泥无害化处置与利用。编制原则标准值的分级框架结构行业标准CJ343-2010按照末端城镇污水厂的处理程度将标准值分为A、B、C三级,分别对应于再生处理、二级处理、一级处理。调研表明:符合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水资源短缺的范围逐步扩大,程度不断加剧,迫使许多城镇开始实施或进一步扩大污水的再生利用;水环境压力持续增大,特别是区域性水环境恶化,新(扩)建城镇污水厂执行更严格的出水标准,现有污水厂则普遍进行提标改造;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发展不均衡,对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镇,污水“基本收集”并实现“简易处理”仍是现阶段的主要目标。得到了相关方的广泛认可与支持,本标准仍维持不变。排水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再生水用户;政府主管部门等。控制项目设置框架结构行业标准CJ343-2010共设置控制项目46项(包括苯系物、挥发酚、有机磷农药3项总量指标),本标准仍维持不变: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标准相比,对应控制项目38项,包括了除烷基汞之外的所有基本控制项目,解决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监测标准/运行考核的配套性;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标准相比,实际未列入控制项目11项,主要包括烷基汞、氯酚类、氯苯类、丙烯腈等特种有机污染物,来源极少,而且项目的监测检验目前尚难以在全国城镇普及。为了与再生水系列水质标准保持一致,本标准将行业标准中控制项目“溶解性固体”更名为“溶解性总固体”:《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首先满足城镇下水道安全与公共安全的要求,其次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水环境保护、再生水利用、污泥安全处置与利用)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难以去除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包括难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转入污泥)等,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应进行针对性预处理,满足污染物减排要求。其限值根据各类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并参照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进行确定,或满足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Ⅴ类水体的水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以去除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来源广泛,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去除目标和运行考核项目。其限值根据城镇污水厂的平均处理效能,并参照城镇生活污水(城镇居民的生活排水,包括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和服务业排水,不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及工业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背景浓度确定。其中,C级限值参照背景浓度的中常值,B级限值参照背景浓度的高浓值,A级限值则在B级基础上根据对再生水利用的影响适度从严确定。确定原则标准值的确定调研内容城镇污水组成与水质现状(生活污水的背景浓度、排水户的类别与水质);下水道的安全问题与原因(管线等发生腐蚀、有毒气体超标的水质条件);城镇污水厂平均处理效能。调研范围对厦门、无锡、常州、上海、成都、天津、哈尔滨、郑州、北京、西安等10个典型城镇2009~2013年城镇生活污水背景浓度、下水道安全问题与原因等进行了调研统计。对上述10个城镇的5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2009~2013年的运行数据进行了调研统计;这些城镇污水厂的建设规模从2万吨/日到200万吨/日,几乎涵盖了国内外的常用处理工艺。数据调研标准值的确定范围与定义与现行行业标准的对比章条本标准行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取样和监测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镇下水道污水的水质要求、取样和监测。本标准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水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3.1污水受一定污染的生活和生产过程的排出水。受一定污染的生活和生产过程的排出水。3.2城镇下水道城镇收集与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渠。城镇收集与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渠。3.3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3.4一级处理在格栅、沉砂等预处理基础上,通过沉淀去除污水中悬浮物的过程;包括投加混凝剂或生物污泥以提高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去除污水中漂浮物和悬浮物的过程,主要为格栅截留和重力沉降;包括在此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单元,以提高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3.5二级处理在一级处理基础上,用生物方法进一步去除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过程;包括增加除磷脱氮功能的二级强化处理。在一级处理基础上,用生物处理方法进一步去除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过程,主要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包括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二级强化处理。3.6再生处理以污水为再生水源,使水质达到利用要求的深度处理过程。使污水达到一定的回用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净化过程。本标准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标准的范围和术语定义一般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的对比本标准行业标准4.1.1严禁向城镇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积雪、工业废渣、施工泥浆等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4.1.3严禁向城镇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积雪、工业废渣等物质和排入易凝聚、沉积、造成下水道堵塞的污水。4.1.2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易凝聚、沉积等导致下水道淤积的污水或物质。4.1.3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4.1.1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4.1.4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有毒、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4.1.2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剧毒、易燃、易爆、恶臭物质和有害气体、蒸汽或烟雾。4.1.5本标准未列入的控制项目,包括病原体、放射性污染物等,根据污染物的行业来源,其限值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4.1.4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或控制项目,包括致病性微生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根据污染物的行业来源,其限值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4.1.6水质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浓度后排入城镇下水道。4.1.5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镇下水道。本标准增加了禁止行为的兜底性(条文4.1.4)规定水质标准与现行行业标准的对比本标准共调整了11项控制项目的限值(粗体部分)由于检测方法原因调整了色度限值;适度放宽了水温与氯化物(B级)限值;适度从严了影响再生水利用的溶解性总固体(A级)限值;对影响水环境、污泥无害化处置与利用的COD、石油类、总汞、总镉、总砷、总铅进行了从严控制。本标准行业标准4.2.1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个等级,见表1。4.2.1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个等级,见表1。a)下水道末端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A级的规定。a)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再生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A等级的规定。b)下水道末端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B级的规定。b)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B等级的规定。c)下水道末端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C级的规定。c)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C等级的规定。4.2.2下水道末端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应符合C级的规定,以保护下水道安全。4.2.2下水道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不得低于C等级的要求,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执行国家现行污水排放标准。水质标准与现行行业标准的对比序号控制项目名称单位本标准行业标准A级B级C级A等级B等级C等级1水温℃4040403535352色度倍6464645070604悬浮物(SS)mg/L4004002504004003005溶解性总固体(TDS)mg/L1500200020001600200020007石油类(M/SOG)mg/L15151020201510化学需氧量(COD)mg/L500500300500(800)500(800)30019氯化物mg/L50080080050060080021总汞mg/L0.0050.0050.0050.020.020.0222总镉mg/L0.050.050.050.10.10.125总砷mg/L0.30.30.30.50.50.526总铅mg/L0.50.50.5111注:括号内数值为末端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改、扩建,且BOD5/COD>0.4时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值。取样与监测与现行行业标准的对比本标准取消了对重点排水户在线监测的规定(重点排水户的界定不是水质标准的内容)本标准行业标准5.1.1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应采用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水口的抽检浓度,其它控制项目采用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5.1.1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以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它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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