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DB11/-046-9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1994-06-08发布1994-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柴油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根据北京市环境质量要求,制定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柴油机在全负荷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各种柴油发动机,包括:四冲程、二冲程、水冷、风冷、增压和非增压柴油发动机。2引用标准GB/T384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3术语新生产汽车柴油机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柴油机4测量方法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7的规定执行5排放标准值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见下表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实施日期类别烟度值FSN1994年7月1日新生产汽车柴油机(公共汽车、客车用柴油机除外)4.0公共汽车、客车用柴油机3.51995年7月1日新生产汽车柴油机(公共汽车、客车用柴油机除外)3.5公共汽车、客车用柴油机3.06标准的实施监督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至远、钱仲兴、王文波、赵国梁、范伯元。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