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ICSxx.xxx.xxZ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50-2017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inwatershedofDanShuiRiverandShiMaRiver(发布稿)2017-08-30发布2017-10-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DB44/2050-2017I前言为防治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及《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版(2017-2020)》、《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起草人:任明忠、曾东、齐剑英、丘锦荣、吴对林、郑晶、房怀阳、张恒军、谢宏琴、卢映芳、付建平。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批准。本标准于2017年8月3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DB44/2050-20171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向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金属制品(不含电镀)、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含屠宰及肉类加工,不含发酵制品)、饮料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6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DB44/26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DB44/2050-20172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2新建企业new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3.3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4排水量drainagevolum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6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控制要求4.1流域范围淡水河流域包括深圳市行政区内的横岗、龙城、龙岗、坪地、坑梓、坪山等6个街道及惠州市行政区内的淡水街道、秋长街道、惠阳经济开发区、大亚湾西区街道办、永湖镇、沙田镇、新圩镇、良井镇、三栋镇等9个镇街。石马河流域包括深圳市行政区内的观澜、平湖、大浪、龙华、民治等5个街道;东莞市行政区内的常平镇、桥头镇、谢岗镇、樟木头镇、清溪镇、凤岗镇、塘厦镇等7个镇街;惠州市行政区内的镇隆镇、陈江街道、惠环街道、沥林镇、潼侨镇、潼湖镇等6个镇街。4.2排放限值4.2.1现有企业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4.2.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其排放按表1规定第一时段限值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第二时段限值执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第二时段限值执行。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序号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1纺织染整608.00.5——2金属制品(不含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608.00.52.03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05.00.51.04食品制造(含屠宰及肉类加工,不含发酵制品)505.00.5——5饮料制造505.00.5——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505.00.53.07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一时段)405.0(8.0)0.51.0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402.0(4.0)0.41.0DB44/2050-20173*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金属制品生产企业其排水执行广东省电镀行业相应的标准。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4.2.3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4在企业生产设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5.3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5.4水样的采集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方法标准。表2水质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2氨氮(NH3-N)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3总磷(TP)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4石油类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6标准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按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6.3排入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的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6.4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