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考核评分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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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考核评分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科学合理安排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减排专项资金”),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减排专项资金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减排专项资金在综合考虑各地减排目标、各类减排领域差异化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各年度减排实际情况,推动重点领域和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加快建设,确保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二)考核确认,奖励先进。根据考核情况,减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年度减排成绩突出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及按时完成年度减排项目建设且贡献较大的重点减排企业,充分体现贡献大、得益多。(三)专款专用,明确用途。减排专项资金须按规定用于减排项目建设或与减排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减排专项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特指纳入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第二章减排专项资金的考核内容和支持范围第四条减排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各市县政府上年度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和减排重点企业上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第五条减排专项资金的考核工作分为市县政府考核和重点减排企业考核两部分。各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实际贡献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责任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重点减排企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减排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经环境保护部组织核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第六条各市县政府减排工作的支持范围为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参与县域经济考核的县(市、区)政府、以及纳入省财政直达的荆门市掇刀区和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政府。上述地区减排工作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60%的进行奖励。当地方政府减排工作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或以上时,不纳入奖励范围:1.市县政府四项主要污染物中有一项或以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2.到2014年,市县政府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3.县级政府辖区内国家目标责任书项目有一项或以上未完成,或省级目标责任书项目有两项或以上未完成时,也不纳入奖励范围。第七条重点减排企业为减排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并经年度考核发挥减排效益的项目企业。项目支持范围如下: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工程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废水回用项目);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脱氮技术改造项目;4.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项目;5.火电行业脱硫脱硝改造项目(含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减排措施);6.钢铁烧结(球团)脱硫、水泥脱硝改造项目;7.其他工业行业脱硫脱硝改造项目;8.清洁能源替代减排项目。上述范围企业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60%的进行奖励。重点减排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或以上时,不纳入奖励范围:1.“三同时”建设项目;2.未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按期建成减排设施的企业;3.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故的企业;4.未按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建设并规范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国控企业;5.未按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发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企业。第三章市县政府考核评分规则第八条市县政府考核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年度减排工作考核和纳入支持范围的县(市、区)政府年度减排工作考核两部分。第九条市县政府减排工作情况考核评分项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实际贡献情况、目标责任书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五部分。该项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1.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其中,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评分,县(市、区)政府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由上级市、州政府提供。凡是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得满分12分。有一项或多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不得分,且不纳入奖励范围。2.减排实际贡献情况主要考核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对全省污染减排的贡献情况。其中,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减排实际贡献情况按照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实际贡献量对应的计分区间进行考核评分,每项污染物满分15分,共计60分。县(市、区)减排实际贡献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全省年度减排核查核算情况,按照各地辖区内减排项目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实际贡献量对应的计分区间进行考核评分,每项污染物满分16分,共计64分。3.责任书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国家和省级减排责任书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其中,国家减排责任书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满分2.5分,省级减排责任书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满分1.5分,共计4分。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各地责任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考核评分。4.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情况,共计10分,由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管理部门会同省环境监察总队考核评分。5.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减排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减排项目现场监管情况和减排日常基础工作情况。其中,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减排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满分5分、减排项目现场监管情况满分4分、减排日常基础工作情况满分5分,共计14分。县(市、区)的减排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满分3分、减排项目现场监管情况满分3分、减排日常基础工作情况满分4分,共计10分。该项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各地日常减排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减排项目现场监管情况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考核评分。第十条对于考核期内由于减排工作不力被环保部予以环评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的市县,考核评分时扣5分;被省政府或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的市县,考核评分时扣3分;被省环境保护厅实施限批预警、约谈的市县,考核评分时扣2分。第四章重点减排企业考核评分规则第十一条重点减排企业减排工作情况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纳入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核定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考评内容见附件二。第十二条重点减排企业主要考核实施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后带来的减排效益。全口径工业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根据工程措施带来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年度减排量,仅因产品产量变化带来的削减量不纳入考核评分范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治理项目年度削减量计算公式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年度削减量=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数量*产污系数*(核定污染物去除效率-污染物上年平均去除效率)。对于跨年度发挥减排效益的减排项目,在项目建成期内根据环保部核定的项目减排效益发挥情况一次性核算年度减排量,纳入年度减排专项资金考核评分。第十三条对于纳入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重点企业,若在考核年度中被省环境保护厅日常环境执法发现存在环境问题,赋予相应的现场核查系数,并参照现场核查系数扣减项目纳入考核评分的年度削减量。计算公式为:企业项目纳入考核评分的年度削减量=减排核算的年度削减量*现场核查系数。其中,对于省环境保护厅直接立案查处的企业,现场核查系数为0;对于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下发督办通知要求停产整改的企业,现场核查系数为0.3;对于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督办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现场核查系数为0.6;对于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监察通知要求整改的企业,现场核查系数为0.8,其他企业现场核查系数为1,具体企业名单及现场核查系数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提供。第十四条根据全省各类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压力、不同行业减排项目实施难易程度、项目建设及运行成本情况,对不同行业的主要污染物给予评分权重,分行业评分权重见附件三。评分权重可根据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五条重点减排企业考核评分规则如下:某重点减排企业考核得分=某重点减排企业化学需氧量削减贡献率*评分权重+某重点减排企业氨氮削减贡献率*评分权重+某重点减排企业二氧化硫削减贡献率*评分权重+某重点减排企业氮氧化物削减贡献率*评分权重其中,某重点减排企业化学需氧量削减贡献率=该企业化学需氧量年度削减量/全省纳入支持范围内的所有行业化学需氧量年度总削减量。某重点减排企业氨氮削减贡献率、二氧化硫削减贡献率、氮氧化物削减贡献率计算方法同上。第五章减排专项资金分配规则第十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市县政府减排工作情况考核评分结果和重点减排企业减排工作情况考核评分结果分别排序。其中:市县政府减排工作情况考核评分结果进入排名前60%的市县政府纳入奖励范围。重点减排企业减排工作情况考核评分结果进入排名前60%的企业纳入奖励范围。第十七条某市县年度减排资金分配额度包括政府年度减排工作奖励资金和辖区内重点减排企业年度减排奖励资金两部分。减排专项资金测算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县年度减排资金分配额度=(某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考核得分/考核进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得分总和)*年度减排资金预算总额*权重+(某市县重点减排企业年度减排任务考核得分/考核进入奖励范围的重点减排企业得分总和)*年度减排资金预算总额*权重。其中,某市县重点减排企业年度减排任务考核得分为某市县辖区内纳入减排专项资金奖励范围的重点减排企业考核得分的总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减排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管理等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九条相关环保管理部门要配合财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减排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项目所在地环保管理部门要就已建减排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相关市县环保管理部门要配合财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所在地重点减排企业建立项目和减排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1:市县政府减排专项资金考核评分标准表考核内容序号考核指标评分标准指标权重分类权重减排目标完成情况1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得满分。2、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不纳入奖励范围。1212减排实际贡献情况2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对全省贡献情况针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1、化学需氧量减排实际贡献量大于等于10000吨的地区得15分,每1000吨为一档,每档1分,小于1000吨大于等于600吨的地区得5分,小于600吨大于等于200吨的地区得4分,小于200吨的地区得3分。2、氨氮减排实际贡献量大于等于1000吨的地区得15分,每100吨为一档,每档1分,小于100吨大于等于60吨的地区得5分,小于60吨大于等于20吨的地区得4分,小于20吨的地区得3分。3、二氧化硫减排实际贡献量大于等于10000吨的地区得15分,每1000吨为一档,每档1分,小于1000吨大于等于600吨的地区得5分,小于600吨大于等于200吨的地区得4分,小于200吨的地区得3分。4、氮氧化物减排实际贡献量大于等于10000吨的地区得15分,每1000吨为一档,每档1分,小于1000吨大于等于600吨的地区得5分,小于600吨大于等于200吨的地区得4分,小于200吨的地区得3分。5、四项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得分后汇总本项得分。6060针对县(市、区)政府1、化学需氧量减排实际贡献量大于等于1500吨的地区得16分,每100吨为一档,每档1分,小于100吨的地区得1分,削减量为0或负数不得分。2、氨氮减排实际贡献量大6464考核内容序号考核指标评分标准指标权重分类权重于等于450吨的地区得16分,每30吨为一档,每档1分,小于30吨的地区得1分,削减量为0或负数不得分。3、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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