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技术指南。第二条我省全面放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可优先选择在本省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运行维护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承建或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时,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不符合规定,存在建设、运行维护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承建、运行维护单位,取消其在湖北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运行维护资格。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对承建、运行维护单位备案名单的变更情况,及时与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运行维护单位解除合同,并与符合要求的承建、运行维护单位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须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对在我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备案,并公示名单。第五条列入备案企业名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需符合下列条件:(一)仪器设备具备以下资质证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2.进口仪器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3.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4.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二)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符合下列标准、规范要求: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3.《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4.《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DB42/T549-2009);5.《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安装技术规范》(DB42/T550-2009);6.《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技术要求(试行)》(详见附件2-1);7.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标准规范。(三)主要分析仪器的分析方法1.废水(1)废水流量:明渠采用超声波法,管道采用电磁法(2)COD: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3)pH值:电极法(4)氨氮:气敏电极法、光度法(5)总磷:加热分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紫外分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氧化电分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2.废气(1)颗粒物:浊度法或光散射法、β射线法、震荡天平法(2)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取样方式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选择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差分吸收法(3)氮氧化物:取样方式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选择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4)含氧量:取样方式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选择顺磁法、电化学法或氧化锆法(5)烟气流速、烟道压力:皮托管法、矩阵式(6)烟气温度:热电偶或热电阻温度传感器法(7)烟气湿度:阻容法3.使用其他方法原理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其各项性能指标必须满足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四)应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在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以下功能:1.仪器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2.内置我省使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分析仪器的通讯协议,可直接与所有分析设备进行多串口数字信号采集,并具备规约编程功能,可根据用户需求添加分析仪器通讯协议;3.与上位机通讯协议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并可根据用户需求扩展;4.支持有线接口和无线两种通讯方式,支持多点IP地址发送数据功能,每种通讯方式至少可以向2个IP地址上报数据,并与其中一个主上报地址进行交互;5.具有远程升级、维护及反控功能,可通过反控实现对数据采集传输仪的参数设置、状态查询、存储数据查看及升级等操作。第六条列入备案名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自动监控系统(水或气)运行服务能力环境服务评价证书;(三)具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负责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够连续、稳定运行,无弄虚作假行为,未发生重大运行维护责任事故;(五)在湖北省内有注册服务机构和稳定的技术服务队伍,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均应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具有按相应技术规范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服务;(六)在湖北省内有固定办公场地、不小于50m2的实验室、不小于50m2的备品备件库和不少于3台固定运行维护车辆。备有1个季度以上的易损耗品,主要分析仪器按运行维护数量的5%配备备机。第二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第七条为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质量,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投资,重点排污单位需在系统建设前根据《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鄂环办[2014]21号)的相关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建设方案审查,对监测因子选择、安装点位设置、设备选型、监控站房布局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建设方案,由重点排污单位修改后重新审查。建设方案通过审查后方可依照方案实施建设。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二)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如三峡库区、隔河岩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等)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三)电厂燃煤锅炉,生物质发电厂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厂,炼钢、电解铝等烧结及电解工段的废气排放口,单台容量大于20t/h的锅炉,或设有炉窑且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单位;(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布后经核实已经注销的或企业已经关闭的;(二)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或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三)烟气不经排气筒排出的;(四)一年内连续生产时间不到一个季度,无法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五)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或正在拆除、搬迁的(恢复生产、排污时,应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应对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设备免费保修,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在24小时内响应并提供技术服务。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时涉及原有系统改造的,系统承建单位应在尽可能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系统的改造,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第三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完成安装、初试后,承建单位应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调试,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调试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72小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调试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68小时。调试合格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尽快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稳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联网后投入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8小时,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运行中断,则需要调试正常运行后重新计时。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报告且省监管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168小时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第十二条新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监测合格且省监管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30日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向负责环评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改建、扩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监测合格且省监管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30日后,重点排污单位应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备。第十三条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审查验收材料,符合验收条件的,根据环评验收要求到现场核查、组织验收。第十四条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验收组出具验收结论,重点排污单位根据验收结论所提出的意见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待重点排污单位规范完善到位后,以正式文件出具验收合格批复。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验收组验收结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第四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是指重点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所称运行维护费用是指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药剂、备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或环保部门备案后,重点排污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行维护移交工作,并自行保管监控站房、设备的钥匙和密码。第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评估要求(一)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至少每两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自动生成10分钟均值、小时均值,对烟气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生产设施总运行时间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三)系统正常运转率(即一年内仪器实际正常运行小时数占该点位污染物排放小时数的比例)不小于90%。正常运行系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仪器正常工作,按规定频次采样分析、上传监测数据,监控平台能按规定的频次接收到数据,监测数据符合实际排污情况,无不符合实际的极高、极低或长时间稳定不变等情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分析药剂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配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五)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每半个月至少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校验。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和《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2、2-3)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进行定期校准:(一)具有自动校准或自动标定功能的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每24小时自动校准或自动标定一次;手动校准的仪器,至少每15天用校准装置校正仪器的零点和量程。(二)每半个月至少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或校准装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校验,包括仪器零点、量程,并检查响应时间。(三)每三个月使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一次全系统标定校验和对比监测,包括采样探头、采样管路、过滤系统、洗涤器、调节器等,对准确度、重复性、相关系数进行标定校准,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测试准确度进行常规校准,并检查响应时间。第二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故障排除(一)故障发生后,重点排污单位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其他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