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生态示范县(市、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二)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湖北的总体战略部署,从树立生态理念、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等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对积极开展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县(市、区),省环境保护厅授予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二、申报和规划(一)各县(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县(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区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省级生态区:1.辖区内含建制镇(涉农街道)、建制村;2.生态功能用地占辖区国土面积的比例≥40%。(二)开展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发布的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衔接。(三)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论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当地环境保护局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在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将建设规划报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和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四)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五)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六)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并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和省环境保护厅。(七)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八)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创建工作动态。三、技术评估(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预审合格后,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1.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含)以上的;2.县级市通过省级(含)以上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称号的;3.经自查达到《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见附件)各项标准。(二)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技术评估申请书;2.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3.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4.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5.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报告;6.省级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7.地方近三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三)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于1个月内组织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应当于3个月内开展技术评估。(四)技术评估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和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2.评估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3.审核省级生态县(市、区)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4.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5.检查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6.开展现场考察;7.开展民意调查;8.形成并通报技术评估意见。(五)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和创建地区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创建地进行整改。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四、考核验收(一)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创建地区,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考核预验收合格并提出预审意见后,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二)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创建地区提交的整改报告以及其他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开展考核验收。(三)考核验收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和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2.检查评估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3.开展现场考察;4.形成并通报考核验收意见。五、公示公告(一)对通过考核验收、拟授予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登陆政府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调查。(二)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创建地区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六、监督管理(一)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后续工作年度报告。(二)省环境保护厅对已经获得称号的省级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未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审查的,省环境保护厅应当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三)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每5年复核一次。已经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1.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提交复核申请;2.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进行初核;3.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复核申请和初核意见。4.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复核:(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2)检查省级生态县(市、区)指标达标情况。如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发生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复核;(3)向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局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复核意见。(四)省环境保护厅对复核合格的地区,经公示和审议程序,将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延续5年。(五)对出现以下1至6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应当终止其省级生态县(市、区)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应当撤销其省级生态县(市、区)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两年: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2.发生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通报的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4.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5.在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6.违法违规影响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结果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7.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8.未按期办理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六)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省级生态县(市、区)技术专家库。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遴选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七)参与省级生态县(市、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省级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廉洁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管理办法和建设指标由省环保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酌情调整。(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一、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编制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市、区)人大审议颁布实施。2成立了生态县(市、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3环保机构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实绩考核。4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事件。5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所辖乡镇(含涉农街道)60%以上达到市(州)级以上生态乡镇的考核标准并获命名。(二)建设指标序号名称单位指标说明经济发展1一、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约束性指标(一)经济发达地区1、县级市(区)≥7500(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县≥6000(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二)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县)1、县级市(区)≥55002、县≥4500经济发展2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1.0约束性指标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m3/万元≤20≥0.45约束性指标序号名称单位指标说明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40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5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山区≥70丘陵区≥40平原地区≥15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约束性指标山区及丘陵区≥20平原地区≥15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约束性指标化学需氧量(COD)<4.5二氧化硫(SO2)<3.5氮氧化物(NOx)<3.5氨氮(NH3N)<0.7且区域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生态环境保护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70约束性指标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约束性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率≥100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12约束性指标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40参考性指标15秸秆综合利用率%≥90参考性指标序号名称单位指标说明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0约束性指标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千克/公顷<300参考性指标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约束性指标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5参考性指标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2.5约束性指标社会进步21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省政府规定要求约束性指标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85参考性指标二、指标解释第一部分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通过县(市、区)人大审议颁布。指标解释: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省环保厅备案。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人大的文件。2.成立了生态县(市、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标解释:成立了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市、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县(市、区)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3.环保机构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实绩考核。设有经县(市、区)编委正式批准的县(市、区)环保局。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指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同)4.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事件。指标解释: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重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环境事件(II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