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0]1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二○○○年一月六日主题词:环保空气标准修改通知抄送: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GB3095-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2引用标准GB/T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5433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定义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3.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3.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3.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5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表1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浓度单位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20.050.150.060.150.500.100.250.70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日平均0.080.120.200.300.300.5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日平均0.040.050.100.150.150.25氮氧化物NOx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50.100.150.050.100.150.100.150.30mg/m3(标准状态)二氧化氮NO2年平均0.040.040.08日平均1小时平均0.080.120.080.120.120.24一氧化碳CO日平均1小时平均4.0010.004.0010.006.0020.00臭氧O31小时平均0.120.160.20铅Pb季平均年平均1.501.00苯并[a]芘B[a]P日平均0.01μg/m3(标准状态)氟化物日平均1小时平均7①20①F月平均植物生长季平均1.8②1.2②3.0③2.0③μg/(dm2·d)注:1)适用于城市地区;2)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3)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6监测6.1采样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6.2分析方法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表2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污染物名称分析方法来源二氧化硫(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3)紫外荧光法GB/T15262-94GB8970-88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GB/T6921-86可吸入颗粒物重量法GB6921-86氮氧化物(以NO2计)(1)Saltzman法(2)化学发光法GB/T15436-95二氧化氮(1)Saltzman法(2)化学发光法GB/T15435-95臭氧(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2)紫外光度法;(3)化学发光法GB/T15437-95GB/T15438-95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苯并[a]芘(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2)高效液相色谱法GB8971-88GB/T15439-95铅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94氟化物(以F计)(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5434-95GB/T15433-95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7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表3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污染物取值时间数据有效性规定SO2,NOx,NO2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TSP,PM10,Pb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SO2,NOx,NO2,CO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TSP,PM10,B(a),Pb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SO2,NOx,NO2,CO,O2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Pb季平均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月平均每月至少采样15d以上F植物生长季平均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8标准的实施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4标准值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5水质评价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一月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6水质监测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m,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俣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适用性检验。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过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事实上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序号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2pH值(无量网)6~93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65324高锰酸盐指数≤24610155化学需量(COD)≥15152030406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36107氨氮(NH3-N)≤0.150.51.01.52.08总磷(以P计)≤0.020.10.20.30.49总氮(湖、库,以N计)≤0.20.51.01.52.010铜≤0.11.01.01.01.011锌≤0.051.01.02.02.012氟化物(以F-计)≤1.01.01.01.51.513硒≤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