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30.40P53备案号:16759-2005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271—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OperationandManagementCodeforMSWTransferStation2005-04-28实施2005-03-28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271—2005I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本标准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薛志飞、吕江涛、赵坤、李彦富、吕志强、王树国、张跃升、杜培云。DB11/T271—20051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环境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CJJ47-1991中规定的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387-1995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J/T16-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清扫、收集、运输CJJ47-1991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DB11/T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京政发[1985]143号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城市生活垃圾municipaldomesticwaste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3.2大件垃圾(粗大垃圾)bulkywaste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用电器等。3.3垃圾收集车refusecollector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3.4垃圾转运车refusetransfertruck将垃圾从转运站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车辆。4一般规定DB11/T271—20052生活垃圾转运站应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a)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b)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压缩、分选和转运;c)降尘、除臭、污水处理、灭蝇等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污染周边环境;d)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e)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f)相关设施设备、车辆应满足生产要求;g)生产与安全监控系统完好有效;h)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设备操作手册、设备维护修理手册和日常运行记录资料;i)制定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的生活垃圾处理。5工艺运行管理5.1垃圾进站5.1.1进入转运站处理的垃圾应是居民生活垃圾,严禁建筑、工业、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转运站。5.1.2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转运站。5.1.3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转运站技术工艺要求,服从转运站管理。5.1.4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CJ/T16中对垃圾车的相关要求。5.2垃圾卸料5.2.1转运站应合理组织垃圾收集车辆按工艺规定路线到指定区域有序卸料,应避免收集车影响周边环境;转运站内垃圾不得露天堆放。5.2.2卸料区域应设置指挥人员或自动指挥系统。5.3压缩分选5.3.1进入转运站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处理工艺;分类收集垃圾应按特定工艺处理,分类转运。5.3.2混合垃圾进入生产线之前,应拣拾妨碍生产线运行的大件垃圾等废弃物。5.3.3单一压缩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压缩后由大型运输工具转运出厂;带分选功能的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生产线按工艺要求进行分选处理,分类选出部分应分别转运,其中适合压缩的部分应进行压缩。5.3.4进站垃圾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积存。5.4垃圾转运5.4.1处理后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回收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随处处置,并应满足如下要求:a)及时转运,不应在站内积存;b)密闭运输,不应出现遗撒及垃圾粘挂现象;c)转运途中不应遗洒垃圾渗沥液。5.4.2出厂转运车辆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5.5除尘系统5.5.1除尘系统应按工艺要求运行。5.5.2除尘系统应及时维护,使除尘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车间内粉尘不得外逸。5.6污水处理5.6.1转运站应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站内地面无渗沥液积存。5.6.2转运站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5.6.3污水处理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正常运行。DB11/T271—200535.7臭气控制5.7.1除臭系统应按工艺要求运行。5.7.2除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控制臭气不外逸。5.8站内交通管理5.8.1转运站交通路线、交通标志、信号灯以及指挥人员的设置应符合GB4387的规定。5.8.2转运站内工作人员及车辆应服从交通路线、标志、信号灯以及指挥人员的指挥。5.8.3转运站内垃圾收集车辆与垃圾转运车辆行驶路线应避免相互干涉,保证交通安全。6设备车辆管理6.1设备车辆运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车辆按照设计的工艺要求使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a)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车辆、主要部件、备件、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开始使用时间、购置费用、维修时间、维修费用、更换时间、更换费用、报废时间、报废残值等;b)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应备注原因,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机,应区别单机故障、功能组故障、处理线故障并分别记录;全场停产应区别工艺调整、设备故障、例行检修、意外事件并分别记录;c)实行设备车辆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d)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的法定检测。6.2维护保养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车辆维护保养应满足下列要求:a)制定设备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周期、内容和标准;b)及时排除设备车辆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c)按制度保养设备车辆,设备车辆工况良好;d)有备件和易损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e)作业设备、车辆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7计量、信息管理7.1计量7.1.1计量系统应采用进出站双向称重方式,并满足贸易结算需求。7.1.2计量系统应定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7.1.3计量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统计人员上岗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7.1.4进站垃圾应全部经过计量系统计量,并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7.1.5进站垃圾应登记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站日期及时间、垃圾来源、种类、重量等情况,并由垃圾的产生、运输和处理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7.1.6应定期检查维护计量系统,以确保正常使用;如计量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并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7.2信息生活垃圾转运站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b)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垃圾进出站量、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时间及故障时间、备品备件情况等;DB11/T271—20054c)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8环境管理8.1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8.2渗沥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8.3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允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3095和GB16297的规定。8.4厂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场区无明显恶臭。8.5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非生产作业区内每15m2的苍蝇数目不得超出3只。8.6厂区、门前三包范围及进站车辆等候区等周边区域环境卫生应整洁,无白色污染、污水积存等脏乱现象。8.7环境监测应按DB11/T273的要求执行。9安全运行管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安全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12801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b)应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c)应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d)站区应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线、信号、文字等警示设施;e)应定期对全站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f)应对垃圾渗沥液、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中易产生沼气的地点和其它易聚积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在相应的地点严禁明火出现;沼气浓度≥1.25%时要进行强制通风;g)生产作业区域禁止吸烟;h)如有外来人员参观应由专业人员陪同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