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Ⅱ)GB50292-2015内容提要构件•构件安全性评级•构件正常使用性评级子单元•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鉴定单元•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以混凝土构件为例)5.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1.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2.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3.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注: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要求确定;go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2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5.2.2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5.2.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go——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5.2.3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2.3的规定,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注: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5.2.4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对桁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规定评级:(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2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超限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表5.2.4的规定评级。注:1表中l0为计算跨度;2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3对柱顶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标准表7.3.6有误)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7.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若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1)、(2)两项的原则评级;(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u级。5.2.5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表5.2.5所列的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注:1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和斜压裂缝;,2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所(如厨房、浴室、寒冷地区不保暖屋盖等)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3表中括号内的限值适用于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4裂缝宽度以表面测量值为准。5.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1因主筋锈蚀(或腐蚀),导致混凝土产生沿主筋方向开裂、保护层脱落或掉角。2因温度、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5.2.5规定的弯曲裂缝宽度值超过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5.2.7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缝时,应按本标准第5.2.5条及第5.2.6条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5.2.8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有较大范围损伤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原条文: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直接定为du级)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以混凝土构件为例)6.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使用性等级。注:混凝土结构构件碳化深度的测定结果,主要用于鉴定分析,不参与评级。但若构件主筋已处于碳化区内,则应在鉴定报告中指出,并应结合其他项目的检测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1.钢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或变形、缺陷(含偏差)和锈蚀(腐蚀)等三个检查项目;2.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腐蚀(风化或粉化)等三个检查项目;3.木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等三个检查项目]6.2.2当混凝土桁架和其他受弯构件的使用性按其挠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宜按下列规定评级:1若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2若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3若检测值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注:在一般结构的鉴定中,对检测值小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的情况,允许不经计算,直接根据其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6.2.3当混凝土柱的使用性需要按其柱顶水平位移(或倾斜)检测结果评定时,可按下列原则评级:1若该位移的出现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8.3.6条(原规范8.3.4条错误)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柱的水平位移等级;2若该位移的出现只是孤立事件,可根据其检测结果直接评级。评级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标准表8.3.6(原规范8.3.6条错误)所列的层间限值乘以1.1的系数确定.。6.2.4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其裂缝宽度检测结果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当有计算值时:(1)若检测值小于计算值及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as级;(2)若检测值大于或等于计算值,但不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可评为bs级;(3)若检测值大于现行设计规范限值时,应评为cs级;2若无计算值时,应按表6.2.4–1或表6.2.4–2的规定评级;3对沿主筋方向出现的锈迹或细裂缝,应直接评为cs级;4若一根构件同时出现两种或以上的裂缝,应分别评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注:1对拱架和屋面梁,应分别按屋架和主梁评定;2裂缝宽度以表面量测的数值为准。注:1表中括号内限值仅适用于采用热轧钢筋配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2当构件无裂缝时,评定结果取as级或bs级,可根据其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完好程度判定。6.2.5混凝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项目应按表6.2.5的规定评级。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地基基础7.2.1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建筑物,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2.2当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2当需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若档案、资料不全,还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3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历史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评级。7.2.3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Au级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Bu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建筑物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Cu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可能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Du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注:本条规定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建筑物;对建在高压缩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建筑物,此年限宜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加长。7.2.4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7.2.2条规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采用下列规定评级:1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u级或Bu级。2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7.2.5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边坡场地稳定性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标准评定:Au级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B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C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Du级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7.2.6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的建议。7.2.7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第7.2.3条至第7.2.6条关于地基基础和场地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上部承重结构7.3.1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7.3.2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评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的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并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7.3.3当上部承重结构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且其构件工作不存在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1可在多、高层房屋的标准层中随机抽取𝑚层为代表层(对单层房屋为区,以下同)作为评定对象;m为该鉴定单元房屋的层数;若𝑚为非整数,应多取一层;对一般单层房屋,宜以原设计的每一计算单元为一区,并随机抽取区为代表区作为评定对象。2除随机抽取的标准层外,尚应另增底层和顶层,以及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和避难层为代表层。代表层构件包括该层楼板及其下的梁、柱、墙等。3宜按结构分析或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以及本标准关于构件集的规定,将代表层(或区)中的承重构件划分为若干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并按本标准第7.3.5条和第7.3.6条的规定评定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4可根据代表层(或区)中每种构件集的评级结果,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5可根据本条1款至4款的评定结果,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7.3.4当上部承重结构虽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但其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1宜区分为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2对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宜全数作为代表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