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企改革盘古智库学术委员梁海明为FT中文网撰稿2015年09月14日11:01AM自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已非新鲜事。过去几轮改革,分别致力于推动国企放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重整资产管理体制,然而成绩却不显著。此轮国企改革与过去不同,首次鼓励国、民企互相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对内兼并重组,练好内功做大、做强、做优,对外则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强强联手“走出去”,以在国际市场中提升竞争力,可以说让外界充满幻想和期待。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也应留意一些问题。其一,国企改革可能制造更大的垄断。近日的南北车合并可理解为避免同业竞争,共同联手“走出去”。可是,如果未来接连出现“神油”、“神船”和“神钢”等央企大合并,由于这些央企原本已具规模经济效应,双方再合并能否发挥“1+12”的效应尚难预料,巨头合并的结果有可能带来更大的垄断,有违给市场放权的“混改”本意、甚至是背道而驰。其二,绝大多数民企事实上较难参与国企改革。全中国有逾百家央企、逾万家国企,不少市值非常巨大,动辄逾千亿元人民币、甚至过万亿元人民币,如中石化旗下的零售业务估值已达逾3000亿元人民币,民企即使入股30%也需900亿元人民币。且不论民企是否对入股感兴趣,仅看现今民企的规模,除了阿里巴巴、腾讯、万科、万达、平安保险和复星等十数家民企有此实力之外,大多数民企短期内可能较难加入这种“蛇吞象”的游戏中来。其三,民企参股未必能提升竞争力。在中信集团重组之前,原本持有不到60%股权的中信大股东,在整体上市之后股权反增至75%,拥有绝对控制力,其他股东更难挑战管理层。若这种情况在未来国企改革中继续出现,那么短期而言,引入民营仅达到了帮助筹集部分资金的目标,至于能否利用民企股东来提升央企、国企经营的潜力、效率,能否让股权结构的变化来倒逼国企改革,当中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之下,国企改革要取得进展,笔者建议或可更多考虑在海外企业联盟、完善法制配套和完善分工制度这三方面下工夫。在海外企业联盟方面,过去国企进行股份制改革,不少都曾引入海外资本作为战略股东,实行拥有权和管治权分开的现代化管理。但从目前的效果来看,政策因素的考虑仍高于对经济因素的考虑,难免让外界产生虚有其表的印象。如今国家推行“一带一路”建设,倡导国企更多进行海外投资。在以往的“走出去”过程中,遭遇不少诸如合同遭毁、“水土不服”、难以打开对方市场等难题。因此,笔者建议,未来要实现国企改革的目标,以及推动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国企不仅要引进战略股东,还应考虑更进一步通过与海外企业联盟的方式打开国际市场,并通过结盟的方式从中获取更多有益经验,倒逼国企改革。企业联盟或称“卡特尔”(cartel),其概念源于欧洲,意大利语的“cartello”原意是一张纸,企业间签订的协议书,延伸的意思是由多个企图垄断市场的企业,发起控制产品或价格的联盟。不过,这种理解比较狭隘,并不符合当今企业联盟,尤其是海外企业联盟的内涵。现今的海外企业联盟,可以分为战略联盟(strategicalliance)、产业联盟(industryalliance),主要通过投资、授权、长期合作、或与其他海外企业之间建立关系等方式结合,既可建立经济规模、应付产业结构调整、学习相关管理、生产经营,又可迎合后者的市场,以及分摊风险,减少中国企业海外巨额的并购、投资成本。这对越来越频繁“走出去”的国企而言,与海外企业进行战略或产业联盟,应是推行全球化战略、增加全球竞争力的主要考虑方式之一。新一轮的国企改革,还须关注完善法制配套。我认为,国企引进民企、海外企业的另一关键,是如何确保它们的权利,共建一个共同管治的司法基础。民企、海外企业加入国企,最担心的一件事就是一旦出现纷争,在司法层面如何防止国企背后的政府“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笔者建议,在对内方面应考虑改善、发展与所有制经济相关的法律,优化《公司法》、《商业法》、《证券法》、《会计法》和相关的税务法律,以健全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化产权制度。在对外方面,除了应寻找、培养更多熟悉国际法、普通法、具有国际视野、国际金融经验的人才,在促成海外企业联盟时发挥更大的作用,还应集中熟悉国际商业体系、法律体系的专家、学者的力量,在中国的国企改革与西方国家以民营市场为主的自由资本主义不同的情况下,找寻进行海外企业联盟合作的最大公约数,为中国国企的改革和“走出去”服务。在完善分工制度方面,要解决国企改革中“以政府为公司”、但“政府又并不是公司”的问题,主要难度在于公司的目的是盈利、而政府的目的是服务,两者目标相反,政府产权的边界比较模糊,由此曾埋下很多隐患。虽然中国政府此前曾导入新加坡淡马锡模式进行小规模实验,但成效不彰,部分更因国企的间接抵制而作罢。因此,除了探讨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之外,笔者建议还可以借鉴香港港铁公司的经验。在股权结构上,虽然香港特区政府持有港铁公司超过76%的股份,民间资本只占有24%的股份,但港铁的主要运作、日常业务是由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八位总监负责管理,并向董事局汇报。在董事局的12名成员中,仅有4名董事与特区政府有关,这4名代表特区政府的董事会成员“抓大放小”,他们主要负责董事局旗下的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企业责任委员会,具体事务交由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负责。在这种模式下,除了每年获利甚丰外,港铁公司还被国际公认为世界级的公共交通运输机构,很多国家以及地区都引进了港铁的营运模式。港铁公司之所以取得成功,当中关键之一在于香港特区政府的放权和建立清晰的股权、分工制度。因此,国企改革的“混合所有制”核心是要加强国企营运效益的“混合经营制”,仅仅引入民间资本是不够的,还应在改革过程中建立一套制度,明确界定政府的放权范围和建立清晰的股权、分工制度。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企改革已成为突破当前经济结构困境、转型升级以及推动企业顺利“走出去”的一步关键大棋。国家应实施好海外企业联盟、完善法制配套和完善分工制度等措施,融合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结构新局,才能进一步激发社会优质生产要素,带动生产方式革新,以及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未来的“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市场拓展中,不仅能够“走出去”,更能进一步“走进去”和“走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