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月政府采购的主要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三个部长令,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三个管理办法,即《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采[2006]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法》第7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即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Ƈ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Ƈ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Ƈ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条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8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制定权限: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权限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而限额标准的确定权为州(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新目录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云政办发〔2010〕40号文件印发了《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相关原则和权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玉政办发〔2010〕74号文件转发了目录,并结合玉溪的实际,对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目录划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一般为通用类货物及服务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一般为专业类货物及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少部分作调整外,其余均按省级的规定,即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以上项目必须纳入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级标准:货物和服务类8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200万元及以上。玉溪市级标准:货物、服务、工程类均为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实施主体△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即符合相应条件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具备的条件《暂行办法》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第30条具体规定了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主管部门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有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3)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4)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部门一旦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组织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相应的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必须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若主管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目前,从玉溪的情况看,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部门。一、五种采购方式的组成《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用7条内容(即第26条至第32条)对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以及方式的确定、各种采购方式适用的采购情形和有关要求作了规定。其中:第26条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采取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18号令第3条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此,五种采购方式也可以归为两大类: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招标采购适用法规为第18号令,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目前国务院还没有明确的法规。但作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玉溪市在2007年就作了规范,出台了《玉溪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一)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如:故意拖延采购实施时间,使采用公开招标时间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只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二)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邀请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否则无效•除特殊项目(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采用此办法•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关系,只需满足1个条件均可(三)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人应与足够数量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竞争•谈判条件不能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供应商(四)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商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继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特点就是没有竞争,因此,采购人应在谈判前深入了解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尽量减少采购支出(五)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供应商所报价格为不得更改的一次性报价△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法》第35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上述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时间一致,在国务院未作出另行规定前,必须严格执行△邀请招标18号令第15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束后,再发出投标邀请及招标文件(20天),因此,邀请招标最快也要一个月时间才能开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目前,虽然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尽可能地获得采购信息,同时,也给投标人较为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自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宜少于7天。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对非招标方式(竞争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一些操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目前,《实施条例》未正式出台前,仍需按目前的操作方式进行。在此,结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对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如何规范一起作些探讨。基本流程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报批——制作招标文件(询价文件、谈判文件等)——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或发出邀请)——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发布中标信息——签发中标通知——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组织货源及交货——组织验收——结算支付款项——采购结束——采购项目合同副本的备案。△采购计划的报批※《实施办法》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17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其他审批事项:+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唯一依据,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因为评标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的。此外,招标文件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制作招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和结果。也就是说游戏的方案和规则都应在文件中体现出来。因此,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力求详尽、真实,以便于投标人更好地参与投标。招标文件的细节及复杂程度将根据拟招标的项目大小及特点而定。不同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也不一致。※编制招标文件(询价文件、谈判文件)应注意的基本问题ƀ法律规范性首先,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在具体细节安排上能全面落实各项规定,确保采购文件体现法律精神,有很强的权威性与说服力;其次,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对事不对人,一视同仁。废标、无效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未提供有效资质等重大事项,要提出明确的处理规定。投标保证金交纳、定标原则、评标方法等具体内容要按照法律规定细化,并一丝不苟执行到位,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三,法律法规细化成采购文件条款要有实际可操作性,便于采购当事人的控制与监督,要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细化法律条文,不具备实现条件的或者操作性不强的,要酌情删减,不要勉为其难而制造众多是非;第四,要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符合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相关规定等这些办法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以加分因素的形式给以体现。ƀ非歧视性18号令第二章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既要尊重采购人的需求意见又要符合政策,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不排斥潜在投标人,使招标文件更具竞争性,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ƀ逻辑性采购文件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要用简短准确的书面语言表达项目规范与要求,力戒罗嗦、重复、前后不一,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