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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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概述—2——3—政府采购基本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构筑物和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政府采购依据政府采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规程中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5—权利义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本规程中所称“招标采购单位”,是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依法相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和其他评审组织,并统称为评审委员会。政府采购文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称为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称为投标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中标通知书。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分别称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均称为响应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成交通知书。上述文件统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还包括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等。—6—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一十九号)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7—第二部分政府采购程序规范—8——9—第一章政府采购基本程序第一条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各级财政部门拟定同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发布。第二条编制、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大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第三条报送、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资金和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第四条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第五条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在供—10—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验收事项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第七条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11—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流程图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报送、审批、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报送、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支付采购资金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其它采购方式组织履约、验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12—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二)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填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表》。二、审核、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财政各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增、减)政府采购预算,要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重大调整报同级人大批准。—13—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流程图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批预算单位申请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14—第三章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第一条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未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采取其他方式报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并说明理由和提供依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第二条审核、确定政府采购计划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5—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其有关规定采购。第三条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流程图采购人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16—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程序第一节公开招标程序第一条公开招标适用范围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发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第三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17—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招标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必须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第四条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并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以及加分或减分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载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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