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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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交流材料第一部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第三部分项目采购流程第四部分协议采购流程第六部分几点建议第五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一部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依据:北京市xx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包括三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包括三个种类:货物、服务和工程两种执行方式:项目采购和协议采购以下货物类项目为协议供货(100万元以下)办公及空调设备、信息安全产品、车辆购置以下服务类项目为定点服务: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采购分为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两大类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协议采购项目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具体执行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审核,是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但并不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采购人在获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申报主体:市级一级预算部门申报时间:每月1日-10日申报方式:起草给市财政局的正式发文(带文号),附件包括:《进口产品项目采购汇总表》、《进口产品协议采购汇总表》、所属各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材料。以纸质形式报市财政局,采取网上申报的时间另行通知。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材料:(一)国家鼓励进口产品: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二)国家限制进口产品: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三)其他进口产品: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所有材料应填写完整,不遗漏;申请材料中不能提出品牌或产地要求;论证专家至少五名,其中有一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应对所申报采购的产品进行技术上的分析,明确在国内无法获取,确实只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专家一般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论证职责;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26第三部分项目采购流程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四、签订合同五、项目存档和备案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资金落实:《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网上项目申报: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应于3月31日前在“财政综合办公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申报手续。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委托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100%)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他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按照项目的性质和分类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后,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与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目前是货物服务类100万元)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就目前来说,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无需财政部门审批,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设定的条件。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条件(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条件: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条件(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取询价方式的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具体执行文件:《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3号)具体程序(分为两种情形):未进行公开招标,拟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1、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函,附相关证明材料;2、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是否同意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意见;3、审批通过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履行采购活动。具体程序(分为两种情形):已开展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1、对公开招标项目予以废标;2、采购人向市财政局起草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函,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将采购人申请函和其他材料(见下页)一并上传,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单;3、市财政局根据18号令第四十三条,提出是否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意见;4、审批通过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履行采购活动。1、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后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申请书(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交的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3、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公告网页4、购买招标文件记录5、递交投标文件记录6、政府采购招标情况说明7、允许进口产品供应商投标的,附财政局进口产品核准函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一)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提出技术需求(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组成: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文件论证专家应回避。(三)抽取评标专家携带的材料:专家抽取登记表、采购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机构受理项目的网上截图。先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更换三次条件无法抽取到,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仍无法抽取到的,可使用自备专家表随机抽取,当场通知。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四)开标、评标需公证的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10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项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四)开标、评标废标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四)开标、评标评标过程中:18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五)确认中标结果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18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四、签订合同18号令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五、项目存档和备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1]112号)采购人项目存档:见文件附件1到财政部门备案的材料(以公开招标为例)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情况说明(采购人公章)。五、项目存档和备案取消了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中标结果备案环节,代理机构录入中标结果后,由采购人在网上确认中标结果。取消了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审核合同环节,采购人录入合同,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进入支付环节。系统流程的调整:《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预算单位操作流程的函》(京财采购【2011】1393号)原流程:代理机构录入中标结果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报至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下称处室)备案处室确认中标结果采购人录入合同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合同处室审核合同国库支付现流程:代理机构录入中标结果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在中标结果管理中操作)采购人录入合同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合同国库支付所有需备案材料报至财政局采购处系统调整情况网络运维服务电话:88549016第四部分协议采购流程•办公设备及空调查询产品: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查询平台”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签订合同:供货服务商在“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货与结算:采购人直接与供货服务商结算。供货服务商填写、打印“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采购结算明细单”并盖章,采购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第四部分协议采购流程•办公设备及空调产品验收: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验收,在收获时当场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向供货服务商索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服务商自行支付货款。第四部分协议采购流程车辆采购:程序不变,继续实行一站式办公。公车治理期间停止办理车辆更新、新购工作。信息安全产品: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内网中填报采购申请并发送至政府采购外网平台进行采购。车辆保险:2011-2012年度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商为三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单位自行选择一家保险公司参保。第四部分协议采购流程车辆维修:预算单位发送维修申请,维修厂填写维修单明细,预算单位确认维修内容及价格,并根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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