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开征方案都江堰市水务局二〇〇九年六月1都江堰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开征方案都江堰市水务局各位代表、专家和领导:为改善我市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大我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经市政府确认,今天由物价局主持召开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听证会,借此机会,我代表水务局对关心支持排水净水工作的各位代表、专家、领导表示感谢。目前都江堰市按照成都市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始大规模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在农村开展污水处理工作,对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实现村容整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能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故我局向物价部门申请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按照要求,就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方案及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一、乡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我市农村人口44.34万人,是城市人口的2.63倍,做好农村的防污治污工作,直接决定我市整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效果。农村人口多、分布广,其污水处理工作更需要大量2的资金来建设、运营和维护。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成府函[2007]11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15号),我市从2007年就开始开展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我市通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实现达标排放,着力建设林盘为主的村落,生态环境优美的新农村。我市从2007年开始大力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去年立项修建投资1.4亿元的青城山污水处理厂,该工程分为AB两个厂区,A厂位于大观镇,处理规模为公共部分2万吨/d,生化部分1万吨/d;B厂位于都江堰市蒲阳镇,处理规模为公共部分6万吨/d,生化部分3万吨/d。年内完成工程及配套干管建设。去年我市还立项实施了胥家、天马、聚源、崇义、龙池、石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投资1.9亿元,日处理能力为0.9万吨。今年内完成工程及配套干管建设。明年计划完成虹口、紫坪铺、翠月湖、安龙、柳街、向峨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日处理能力为0.5万吨,投资1.5亿元。其余乡镇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实现我市污水处理的全覆盖。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理由3(一)保护都江堰市水环境的需要众所周知,差的水环境能带来介水传染病,也可能导致基因突变、导致人体致癌和婴儿畸形,也能带来内分泌干扰物质的危害,并影响人体机体的正常生理、代谢、生殖、生育等功能。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对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都江堰市作为整个成都平原的上风上水城市,又是成都市重点饮用水保护单位,如果保护不好水资源,除了影响自身的水环境外,还给下游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危害,因此,成都市政府对我市水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当高。同时,污水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环境、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都江堰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保证都江堰市农村污水处理的需要目前我市农村每年约排放生活污水近1000万吨,这部分污水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严重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并且,如果没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这些设施的管理、维护、运行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城乡一体化建设。(三)节能减排的需要《都江堰市“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到2010年底,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300吨以内,削4减998.76吨,减幅23.23%,化学需氧量(cod)控制在4000吨以内,削减3892.77吨,减幅49.32%,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450吨以内,削减46.7吨,减幅9.4%,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力争90%。污水处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以上目标的完成。(四)通过价格杠杆减少排污的需要水价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控制污水的排放,使群众充分认识污水治理的复杂性,达到自觉节约水资源、减少排污量的目的,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在二○○○年《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提出:“各地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价格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5[2002]515号)(五)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六)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川办函[2006]2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最低收费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原则上三江流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可以在0.8元/m3以上安排,其余市(州)、县(市、区)可以在0.60元/m3以上安排。(七)省府办公厅文件,川办发[2005]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八)省物价局文件,川价发[2006]17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15号)(十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成府函[2007]115号)6根据这些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开征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费的时机已经成熟,也是必须的,必然的。四、乡镇污水处理费开征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文件规定:“已开工建设、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州)、县(市、区)的污水处理费,其在建设期间的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不得低于0.4元/m3,县(市、区)不得低于0.3元/m3”,我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提出两个方案:(一)方案一:立项、修建时执行现行城市标准,运行后再参照调整后的城市标准执行1.内容:在已经立项和正在修建污水处理厂的乡镇中,执行目前我市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35元/m3;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为0.30元/m3;工业、建筑、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等用水为0.50元/m3。待污水处理厂修建好后,再执行调整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2.优点:本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在污水处理费立项和修建时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利于缓解财政负担。3.缺点:建设期间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后标准有差异。(二)方案二:立项、修建时不征收,运行后再参照调整后7的城市标准执行1.内容:污水处理厂在已经立项和正在修建时,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经过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才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做到修建一处征收一处,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优点:本方案在立项后和修建中,不收取污水处理费,它能充分考虑受灾群众实际,群众愿意接受,。3.缺点:由于污水处理厂修好后才开征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前期运行的费用较大,必须由财政支付,财政压力较大。五、征收工作其它事项(一)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征收和管理,在财政设立专户,由财政实施监督,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征收对象城区范围以外使用自来水、自备水源用户以及其它凡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三)征收方式1.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当地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2、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水务局组织力量征收。(四)有关减免政策8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15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特困户、低保户采取适当的优惠扶助政策。我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凭民政部门提供依据采用“先征后返”方式免征污水处理费。减免对象的家庭每月用水量在10m3内,其污水处理费实行全免;用水量在10m3以上(不含10m3),超过10吨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减免50%,个人承担50%。我市农村共有特困户、低保户13985人,按照每人月用水5m3的标准,每年对农村低保家庭免除83.9万m3的污水处理费。六、我们的承诺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利于都江堰市群众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率,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求,加强监管,全额用于污水处理事业,确保专款专用。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代表、专家和领导对都江堰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关心、理解、信赖和支持。谢谢!二〇〇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