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建设安健环标准本标准作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补充条款,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华台电和所属上级公司的规范和标准编写而成;因此,各施工单位除了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外,还应该严格执行以下安健环标准:第一章安全标准第一节工器具和机具标准第1条所有施工现场的手动工器具必须完整;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及裂纹和翻边等情形;不准带手套使用大锤;用凿子凿物体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大锤、手锤、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禁止使用无手柄的工具。第2条电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梯子和平台、起重工器具必须经过检验,应有与台帐或清册相符的编号,上面贴有效合格证。第3条使用电动工器具前要检查电线完好、插头连接可靠、接地线牢固、漏电保护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必须找专业人员进行修理。第4条绝缘损坏的电动工器具修复后,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不熟悉使用方法的人员禁止使用。第5条所有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每天开工前还应试验、检查。第6条转动工器具和机具的非工作部分必须设置可靠的隔离防护装置。第7条电动工具不用时,应存放指定的货架上干燥;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第8条电动工具应每半年检测一次绝缘电阻(用500兆伏欧表测量),Ⅰ类电动工具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Ω,Ⅱ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不小于7MΩ,Ⅱ电动工具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第9条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痤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第10条非专职人员不得擅白拆卸和修理工具;要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第11条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防风的要求-2-第二节高处作业标准第12条脚手架必须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高度超过5米和悬掉的脚手架必须经项目部的安全人员作三级验收,其他脚手架可进行二级验收。脚手架平台必须满铺脚手板,其缝隙不得有超过30毫米。第13条搭设脚手架的各类材料和设施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严禁受潮和腐蚀;接近热源的脚手架必须使用钢质材料,否则必须及时拆除。第14条进入现场的梯子必须有编号和合格证,金属梯子不能用于带电作业或者能接触到带电导线的区域;使用3米以上的梯子时,必须保证两人,一人工作、一人保护,禁止站在距离梯子顶端1米以上位置工作,禁止单手攀爬梯子。第15条安全带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禁止松股、打捻、打节使用,使用时不能低挂高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第16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开启平台盖板、拆卸栏杆时,必须征得施工监理的许可,并在开启前先装设固定式围栏。第17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必须在可能发生坠落的区域设置警示带和警告牌,并设专人把守,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禁止抛扔材料。第18条在垂直运送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时,严禁采取多次上下传递的方式运送(超过3人次),当采取肩扛方式搬运时,不得两人以上人员在同一楼梯段内;在搬运2根以上时必须用绳子或布条绑好搬运,超过4米的架杆每人肩扛的数量不得超过3根;批量运送时,必须在中午或晚上等人员稀少时,并在各区域入口处设置警示带和警告牌。第19条在高处网格板等有落物危险的平台上施工时,必须在作业点的下方设置胶垫或木板等隔离措施;如无法设置,则必须在下方设置警示带和标志,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第三节安全用电标准第20条使用的施工电源不得有裸露的部分;禁止使用墙壁照明电源插坐和照明配电箱作为施工电源。第21条施工电源箱必须设置相应的措施,保证在操作时不得有人员肢体触及到的裸露带电体。第22条电源线绝对禁止在有可能被绞伤、砸伤的地方敷设或铺放在热体上。第四节压力容器标准第23条所有气瓶必须粘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现场搬运气瓶时,最好使用小车搬运,禁止滚动,也不允许肩扛;确实无法以上述方法完成搬运时,可由两人共同搬运,但高度不得超过1.2米。第24条运输气瓶的车辆必须有危险品准运证,司机必须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第25条在现场存放的所有气瓶必须设置防倾倒装置或防滚动装置,当垛放时高度不得超过3层。第26条所有现场的压力表都必须用红线标识危险警示界限。第27条现场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等压力容器必须在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获得有效证件。第28条压力气瓶的储存:-3-库堆放压力气瓶时,平卧放置整齐并留有通道,堆放不可超过五层,安全帽应朝一个方向,空隙外应填紧,妥善固定放止滚动、撞击。有氧气的压力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装有其它可燃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存压力气瓶的仓库应设有消防器材,储存有毒气体的仓库还应设置防毒用具。第29条气瓶的搬运、运输规定: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等装有可燃气体及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或容器同车运输。为防止气瓶在运输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气瓶头上的保险帽和汽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方可运输。气瓶运输途中不可暴晒,夏季要有遮阳措施。第五节密闭空间作业标准第30条在进行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提前通风半小时,保持足够的通风和照明,禁止向密闭容器内通氧气和压缩空气,并设专人监护,进出人员和材料必须登记。第31条在有限密闭空间作业使用36v以上电气设备时,必须在出入口设置可供随时断电的措施,并设专人随时与容器内工作人员联系,发现异常及时断开电源。第六节焊接和气割作业标准第32条作业人员不准使用油抹布或其他油渍的产品润滑保护塞、阀门或仪表。第33条电焊机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初、次极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次级抽头连接铜板应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合闸前,应详细检查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并确认齐全、无松动或损坏。第34条多台电焊机集中使用时,应分接在三相电源网络上,使三相负载平衡;多台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处引接,不得串联。第35条移动电焊机时,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第36条野外作业时,电焊机应放在避雨、通风较好的地方。第37条使用电焊机不允许用铁板搭接的代替电焊机的搭铁。第38条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挡板等隔热措施。第七节起重作业标准第39条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在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第40条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第41条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第42条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4-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第43条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输电线路电压(kV)<11--35≥60最小距离(m)1.530.01(V-50)+3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第44条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第45条千斤顶的安全使用要求千斤顶使用时底部要垫平整、坚韧,起升时要求平稳,重物稍起后要检查有无异常情况,不得任意加长手柄或过猛操作。不超载、超高。当套筒出现红线时,表明已达到额定高度应停止顶升。数台千斤顶同时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使起升或下降同步进行。相邻两台千斤顶之间要支撑木块,保证间隔以防滑动。使用千斤顶时要时刻注意密封部分与管接头部分,必须保证其安全可靠。千斤顶不适用于有酸、碱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第46条手拉葫芦的安全使用要求操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各个部件和零件,包括链条的每个链环,情况良好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载使用,拉动手拉链时,必须使拉链方向与手拉链轮处于同一平面,严禁斜拉,以防卡链。-5-起重链条要求垂直悬挂重物。链条各个链环间不得有错钮。拉动时必须用力平稳,以免跳链或卡链。当发现拉动困难时,要及时检查原因,不得硬拉,更不许增人加力,以免拉断链条或销子。使用三角架时,三脚必须保持相对间距,两脚间应用绳索联系,当联系绳索置于地面时,要注意防止将作业人员拌倒。起重高度不得超过标准值,以防链条拉断销子,造成事故。第47条在进行较大风险的起重作业时,起重指挥必须穿反光背心,禁止两名以上穿着反光背心的起重指挥出现在同一个起吊现场。第48条在起重作业中,工作负责人应在起吊区域的周围设置警示带,或设专人在周围看护,避免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吊运散装工具、物料必须使用专门的容器。第八节电离辐射作业标准第49条应尽量在夜间、午间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进行,必须至少提前6小时通知所有相关单位。第50条作业前必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检查现场已无人员,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围栏和相关警示标志后,方可允许开工。第51条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辐射服,或与放射源保持足够的距离。第九节危险化学品管理第52条在酸碱设备、管道、槽箱工作时,必须穿好防酸碱服,戴好耐酸碱手套,穿好防酸碱鞋或水靴、戴护目镜。第53条在接触酸碱的工作地点应备有自来水、0.5%的碳酸氢钠溶液、2%的稀硼酸或1%的醋酸溶液。第54条投标方自己带入现场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携带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带到现场,所有相关人员熟悉起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第55条在现场盛放易燃易爆材料的容器必须带完整的上盖,当人员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封盖严密。严禁使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禁止将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物品长期存放在无人照料的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接触过易燃材料的废旧抹布,在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随身带走。第56条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保管人员在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使用单位存有的有毒、易燃和易爆药品不准放在试验室的架子上,应存放-6-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剧毒药品应加用两把锁,钥匙由两个人分别保管。挥发性的化学品应密闭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时必须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