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审批流程为推进我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制作本流程:受理范围: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河北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行政许可的收费:不收费。行政许可的数量:不限制。一、申请:(一)网上申请1、申请人登录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网站(),进入网站的“行政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2、申请注册账号进入信息系统。3、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企业名录》(此项如有则填写,没有不填也不用打印提交)、《处理场所(中心)目录》、《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核对打印表格无误后,点“提交申请”(提交后邮政管理部门即可在信息系统中看到企业在线填写的资料,但请注意:提交后不能对填写的内容进行修改)。4、网上申请成功后,由邮政管理局受理工作人员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填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送《补正通知书》,经申请者请求,由邮政管理局审查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中按“不予受理”退回,待退回后申请人登陆信息系统即可进行相应的修改;对于填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者接到邮政管理局受理工作人员的通知后,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系统生成的部分材料。(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整理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快件(邮件)处理场所、信息网络、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应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的内容逐项落实,以避免申请材料缺失。将打印出来的表格和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如下),签字或盖章,核对无误后一次性向河北省邮政管理局提交(为确保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等原件的安全,建议尽量予以面交)。(三)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报表;4、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5、验资报告;6、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企业名录;7、处理场所(中心)目录;8、场地使用证明;9、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10、服务质量管理制度;11、业务操作规范;12、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13、加盟合同协议;(加盟型企业提交)14、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安全保障措施(经营代收货款业务需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证件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由受理人员对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一)受理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邮政行政服务中心(二)岗位职责:受理人员收到材料后,填写《申请材料签收单》(附件一),并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与系统内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核对,审核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河北省快递业务许可经营申请登记表》(附件二)进行登记。1、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三),并在《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表》(附件四)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2、补齐补正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3、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五)。(三)受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三、审查:(一)审查标准: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3、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4、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5、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6、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7、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第五十二条。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三)审查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审查工作人员。(四)岗位职责: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照《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核表》(附件六)逐项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内容。对申请者部分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可先对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者下发《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七),限期采取补正措施。1、网上审查与电话核查。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减少申请者因填报申请资料而重复递交书面材料的情况,以便民为原则,结合河北实际情况,行政许可受理人员人员登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系统内填报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力争在受理以后,提交的材料准确无误。2、书面审查。审查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于关键申请材料,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必须进行书面审查。3、现场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工作人员分组对快递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核查企业的实际快递业务员人数、处理场所(中心)、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如实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八);四、征求意见:由审查工作人员综合审查意见,考虑国安安全等因素,向河北省国家安全厅递送《征求意见函》(附件九),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复印件: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身份证;4、验资报告;5、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子公司名录、加盟企业名录;6、处理场所(中心)目录;7、处理场所地使用说明。收到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征求意见函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国安机关需要查阅其他材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征求意见函加盖“河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国安机关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企业情况报告表》(征求意见函所附)相关栏目填具意见,加盖“河北省邮政业安全事项审查专用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征求意见函和反馈意见表,经邮政管理部门与国家安全机关双方同意并通过法定程序才可对外公开。国安机关如果对特定企业的申请持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并与邮政管理部门协商,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由邮政管理部门向企业说明。五、公示:在审查结束后,按照《网上审批表》(附件十)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在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决定程序;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报决策部门。公示日期为十天。六、许可会审小组审议:按照决定标准,决策部门集体研究对许可作出行政决定。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批复准予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主管人员起草《关于对XXXX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批复》,报决定人员签发。不予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主管人员起草《关于对XXXX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批复》,报决定人员签发。在决定中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八、颁证:(一)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二)颁证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邮政行政服务中心(三)岗位职责:根据局领导决定,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向申请者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签收表》(附件十一)做好备案登记工作。九、分支机构备案:(一)备案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备案岗位: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政务大厅。(三)岗位职责:做好备案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河北省内的企业分支机构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备案。1、各企业首先须在网上进行许可备案,具体操作为:登陆河北省邮政管理局网站行政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备案--注册用户名密码后登陆填写相关信息。2、接收各企业分公司(营业部)的网络申请材料在许可管理系统中的分支机构中对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无误方可接受3、接收各企业分公司(营业部)的书面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1)上级法人企业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上级法人企业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复印件1份(3)上级法人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分公司持证快递员名录1份(营业国内业务的提供)(6)备案登记表(正反面的)2份待所有材料无误齐全后方可接收4、接收书面材料核查无误后,转交领导会审组进行会审审核5、领导会审组会审后对对相关资料加盖局章并告知企业来领取十、登记:申请者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在持带有名录的企业法人的《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邮政管理部门附件一《申请材料签收单》附件二《河北省快递业务许可经营申请登记表》附件三《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四《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表》附件五《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六《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查表》附件七《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八《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九《征求意见函》附件十《网上审批表》附件十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签收表》附件十二《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附件十三《河北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十四《快递许可证编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