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20322014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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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00.30Q14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032—2014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2014-07-07发布2014-09-0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2032—201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唐山)。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唐山市乡镇建材管理服务处、河北省乡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唐山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占兴、闫凯红、刘婧、蔡丽娅、周宏扬、张静波、赵国浩、刘桂芸、刘悦、周栩仟、蔺建学、李敬东、赵洪鹏、耿雪玲。DB13/T2032—20141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的产品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储存、运输、产品合格证。本标准适用于以石灰石为原料,经破碎、粉磨制成的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34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3286.1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络合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5762建材用石灰石、生石灰和熟石灰化学分析方法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DL/T943烟气湿法脱硫用石灰石粉反应速率的测定JC/T478.2-2013建筑石灰试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分析方法3产品等级石灰石粉分为I级、II级、III级三个等级。4技术要求技术指标见表1。表1技术指标项目指标I级II级III级外观呈灰白色粉状,色泽基本一致,无杂质CaCO3含量,%≥94.0≥92.0≥90.0MgCO3含量,%≤5.0含水量,%≤1.0酸不溶物,%≤6.045μm筛余,%≤10.0反应速率(转化分数达到0.8时所用时间)报告测定值DB13/T2032—201425试验方法5.1外观目测。5.2CaCO3含量5.2.1按GB/T5762或GB/T3286.1进行CaO含量的测定。有异议时,按GB/T5762进行。5.2.2结果的计算与表示:CaCO3含量按式(1)计算:785.1CaOCaCO3………………………………………(1)式中:CaO——CaO含量,%;1.785——常数,氧化钙对碳酸钙的换算系数。5.3MgCO3含量5.3.1按GB/T5762或GB/T3286.1进行MgO含量的测定。有异议时,按GB/T5762进行。5.3.2结果的计算与表示:MgCO3含量按式(2)计算:092.2MgOMgCO3……………………………………(2)式中:MgO——MgO含量,%;2.092——常数,氧化镁对碳酸镁的换算系数。5.4含水量5.4.1分析步骤称取样品100g,精确至0.01g,置于托盘中,放在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1h,控制温度在105℃~110℃,烘毕,取出托盘,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恒重(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0.1g)。5.4.2结果计算与表示含水量按式(3)计算:100121mmm含水量…………………………………………(3)式中:含水量——含水量,%;DB13/T2032—201431m——试料质量(g);2m——烘后试料质量(g)。5.5酸不溶物按JC/T478.2-2013第7章进行。5.6细度45μm筛余按GB/T1345规定的负压筛析法进行。5.7反应速率按DL/T943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规定吨数为一批,不足该吨数亦按一批计。其中年产能30万吨以下,以500吨为一批;年产能30~60万吨,以1000吨为一批;年产能60万吨以上,以2000吨为一批。6.2抽样规则6.2.1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kg。6.2.2将样品缩分成两等份,一份用于质量检验,一份密封保存于样品桶中,保存期为自生产之日起15d备查。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含水量、细度。6.3.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第4章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初次生产时;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正常生产时,每10天进行一次;d)生产线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g)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及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DB13/T2032—201446.4.1检验结果符合第4章的规定为合格品;6.4.2检验结果不符合第4章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6.5交货与验收6.5.1交货时产品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式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中注明“以本厂同编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6.5.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1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一份由卖方保存15d。在15d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6.5.3以生产者同编号石灰石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在同编号石灰石粉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15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15d的同编号石灰石粉的封存样。在15d内,买方对石灰石粉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6.5.4交货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7储存、运输、产品合格证7.1储存和运输石灰石粉罐装运输。需储存时,应按产品等级分批分别储存在采取了防潮防尘措施且密封、干燥的储仓中。储存期不超过15d。7.2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时,应提供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a)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b)生产日期、生产批号;c)产品标准、产品等级和净重;d)出厂检验报告编号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编号;e)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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