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171-2012代替GB16171-1996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pollutantsforcokingchemical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6-27发布2012-10-01实施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的排污环节;——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机械化焦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取消了非机械化焦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废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11890-1989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14669-93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4678-1993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9-1995环境空气苯并(α)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3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40-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α)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00-2005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478-2009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479-200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482-2009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3-2009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4-2009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502-2009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503-2009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505-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33-2009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4-2009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583-2010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2010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36-2012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炼焦化学工业cokechemicalindustry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3.2常规机焦炉machine-cokeoven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本标准简称“机焦炉”。3.3热回收焦炉thermal-recoverystampingmechanicalcokeoven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3.4半焦(兰炭)炭化炉semi-cokeoven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标准简称为“半焦炉”。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6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3.7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3.8排水量effluentvolume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0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1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炼焦化学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