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1.“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产前检查时间产前假2个半月产假98天(产前15天)晚育假30天哺乳假6个半月授乳时间每天1小时多胞胎增加难产加15天多胞胎多1加15天三种人不能享受晚育假1.女方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婚生育、婚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等);2.生育时女方年龄未达到24周岁;3.女方不是第一次生孩子(就是说生二胎的即使符合计划生育也不行)。三期内如何支付工资?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产前检查时间:工资照发,计入劳动时间。产前假(哺乳假):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产假(晚育假相同):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调整工资时,产假视作正常出勤。哺乳时间: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2.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调整趋势女职工产假领取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应发放工资呢?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王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万,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万。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00。王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本市原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4331×300%=12993另外公司支付20000-10698=7007元本市出台新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5000元李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本市原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2892元(最低标准)本市出台新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5000元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3.对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特殊处理女职工违反计划规定生育有哪些情形?未婚先孕或婚外孕未婚先育或婚外育违规生二胎能否解除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不可享受哪些待遇?不得因生育解聘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说明了禁止非法生育二胎的,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属于重大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三期女职工可以加班加点吗?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有何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三期工作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孕期调岗调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