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水水质异常分级响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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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水水质异常分级响应管理规定1目的为强化生产运营中的出水稳定达标意识,确保运营公司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水务事业部所属业务区及运营公司3职责3.1运行班巡检发现异常时,立即取样;3.2化验班负责水质检验工作4作业内容4.1水样检测和保存4.1.1值班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巡查,如发现进水水质异常时,应马取样并及时报告运行部经理。4.1.2运行部经理接到通知后应马上到现场对进水异常情况进行判断,如确定进水水质异常应安排取瞬时水样,对异常水样和现场情况拍照并立刻安排对水样进行测定,确定进水水质是否超标及超标程度。4.1.3化验人员在确定进水水质超标后,应首先按水样保存方法要求,对水样进行保存,并报告公司领导;情况比较严重的(如影响安全生产),立即报告主管及监管部门,同时报告业务区,并向水务事业部备案。4.1.4一旦发生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事故,应增加瞬时水样的检测频率,每1-2小时取样一次、每2-4小时测定一次,同时比对进水在线监测数据,做好有效的举证准备工作。4.2进水水质超标应急处理措施4.2.1管理措施4.2.1.1运营公司负责人应就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口头及书面报告,并做好详细的备忘记录,包括接报人姓名、职务、报告时间、报告内容、答复意见、收文回执等。4.2.1.2环保部门或主管部门到现场取样或运营公司送达水样,应及时跟踪或索取送达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并做好记录。4.2.1.3若环保部门或主管部门未到现场取样,运营公司应安排人员取平行样分别送达环保部门或主管部门,并在运营公司留置一份平行样。应按规范封瓶,标明取样时间、地点。4.2.1.4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运营公司负责人应积极协调当地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尽快解决进水水质超标事故,同时应协助主管部门对上游排污单位进行排查。4.2.1.5如进水水质长期严重超标(时间持续一周以上),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时,运营公司应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与当地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免除相应的出水超标责任或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运营公司设备设施和收益安全。4.2.2技术措施4.2.2.1化验人员在发现水质超标事故后,应马上报告公司运行部,在工艺人员现场指导下,对工艺运行做出适当调整。4.2.2.2若经工艺技术调整仍不能满足出水达标排放或进水严重超标已影响设备设施安全时,公司领导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书面申请,请示关闭进水阀门或启用应急溢流系统,并申请减量运行或停产;若在一定时间内未有答复,应力争保证生化系统能正常运行,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情况持续恶化,运营公司应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将损失减少到最低。4.2.2.3工艺人员应对进水水质超标过程中工艺参数调整和工艺参数变化情况以及进出水水质监测情况作详细记录。4.3其他4.3.1运营公司应对进水水质超标事故做好完善的举证准备工作,保留好各项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证据。4.3.2运营公司应对本次进水水质超标的出现、解决和造成的损失做出详细评估,作为申请补偿依据上报环保部门或主管部门,并存档备查。4.3.3若因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或管理人员应对不及时,造成严重超标水质进入系统,导致设备设施受损、生化系统运行异常或出水不达标(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等事故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罚。5记录表式YX-007《异常情况记录表》6附件7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运行部提出、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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