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流程鉴定前的组织准备制定计划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鉴定前的技术准备试题准备考前准备人员准备鉴定实测实施鉴定阅卷评分鉴定后的结果处理成绩登记质量分析处理结果发放证书2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电力行业和华能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二、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工种、等级面向行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三、严格按规定从“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试题。四、职业技能鉴定以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提前一个月以公告形式将鉴定时间、工种、等级和要求公示于众。五、审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的申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六、享有独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更改鉴定结果等不正当要求。七、严格组织管理考务工作、实行考评组评分制度。八、负责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向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鉴定结果。3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华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推进华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电力行业职工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家三级)职业资格的认证活动。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隶属于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接受股份公司及山东分公司的领导。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职责及权利第四条承担实施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山东分公司有关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初级、中级、高级)的任务。第五条负责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一)为考生提供复习材料;(二)推荐有关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4(三)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方式、方法和有关规定。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编制本鉴定站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三)做好鉴定站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四)鉴定考核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鉴定中心”提交鉴定报告,并自觉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建立和管理各项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六)按时完成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第七条鉴定站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八条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求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第三章鉴定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为电力行业88个特有工种中的46个工种。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1、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学徒工,相应工种学徒期满;5(2)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就业培训中心学习二年以上。2、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三年以上;(2)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3)大专毕业生,在专业对口的相应工种实习、工作一年以上,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4)在相应工种工作六年以上(仅限初次鉴定)。3、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六年以上;(2)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五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3)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四年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4)在相应工种工作十二年以上(仅限初次鉴定)。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一)鉴定中心根据情况发布“技能鉴定公告”,明确鉴定工种、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时间等内容。“公告”一般在鉴定开始前一个月发布。6(二)职业技能鉴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规定及要求,填写由鉴定站统一制作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可复印),交纳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五张,毕业证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原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鉴定站,由鉴定站按规定进行考场安排并核发准考证。(三)坚持先培训、后鉴定的原则。凡申请技能鉴定人员应先接受80小时以上的相关技能培训。(四)对鉴定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如自己单位有培训能力并组织考生进行培训学习,提供相应培训证据经鉴定站认可,可视为鉴定前有效培训。鉴定站也可以现场组织进行鉴定。第四章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统一印鉴”五统一的规定,严守鉴定规范,确保鉴定质量,严格证书核发、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十三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规范为依据,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分库抽取试题进行考试、考核。未经许可自行命题的鉴定,国家、电力行业和华能不予承认,也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7(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形式,理论知识试卷应包含A、B卷,其中一份备用。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二)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采用口试、笔试和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实际操作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对于运行人员以模拟操作为主;检修人员可结合检修或典型工件的加工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三)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均为60分及以上者,视为技能鉴定合格。(四)两项成绩中,其中一项合格的暂发单项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申请同工种同级别鉴定的,可免试已合格项。(五)为促进职工技能培训,对于技能鉴定不合格者,不允许本年度参加同工种第二次鉴定。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布置和要求(一)理论知识考场1、考场的座位应预先安排,在临考前告示,必须避免同工种、同等级的应试者座位毗临的现象;2、考场尽量实行单人、单桌、单列安排;3、考场的面积应尽量满足1.5平方米/人以上;4、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5、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场纪律,并认真执行;6、考场应清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二)实际操作考核现场1、考核现场应设专门标志,并张贴操作的注意事项及安全要求。82、若多人同时在现场考核时,应建立保证实操考核公平、公正、客观的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3、考核现场除考评人员外,应另设监考或督导人员。4、考核现场应宽敞、明亮、清洁,仪器、设备、工卡量具齐全并满足鉴定要求。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从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和法律公证的有效文件。所以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以对国家、企业和鉴定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第十七条电力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规定核发。第十八条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一)鉴定中心负责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指导中心负责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二)鉴定站负责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登记成册,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鉴定中心审核,并应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劳培司[1997]46号)的要求办理,并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鉴定中心、鉴定站各保留一份。证书由鉴定中心核发。第十九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印9(一)初、中、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鉴定中心验印并加盖“电力行业职业鉴定指导中心钢印”和“技能鉴定专用章”。(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指导中心验印并加盖钢印。第五章考评人员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对考评员的要求是:(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同时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的考评。(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同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经历。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一)凡符合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职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由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合格人员应参加考评人员培训。(二)经资格培训合格后,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指导中心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一)获得考评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被聘为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10(二)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鉴定站统一安排。(三)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及所属单位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鉴定站将制定考评员的管理办法,明确考评员的职责。第六章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理论知识及技能操作考核鉴定结束后,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登册。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鉴定中心核准后,由鉴定站公布鉴定结果,并通知本人或单位。第二十四条每次鉴定结束,对本次鉴定的材料(如试卷、题卡、评分表、鉴定名册等)由鉴定站进行整理、装订,按要求输入计算机,存档备查。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第二十五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由鉴定中心向鉴定站派遣质量监督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质量督导员由职鉴中心征得指导中心确认后统一派遣。11第二十七条鉴定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一工种(职业)的考评现场必须配备一名监督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考试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干预鉴定站正常工作。第二十八条指导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委托鉴定中心向鉴定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监督检查下列各项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一)鉴定站具备的条件;(二)实施鉴定时所使用的试卷;(三)考评人员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和考评人员的工作行为;(四)考务管理和考场秩序。第二十九条鉴定站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第八章鉴定费用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占用技能鉴定场所、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仪器设备消耗等费用。(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92财工字第68号)办理。第九章附则12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3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为规范XXXX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程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程序。一、鉴定站按照分公司、股份公司及“XX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计划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时,须组织职工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表1),并出示以下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