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批准/日期审核/日期1.目的为了确保我公司车辆的行驶、停放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全公司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3.职责3.1驾驶员对本车安全全面负责;3.2车辆调度随时对车况应全面了解,车辆完好方能安排出车,车辆定期检查,定期组织驾修人员安全学习;3.3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安全行车。4.工作程序4.1车房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部位,要在明显地方设置“严禁烟火”标志;4.2车辆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保持其完好;4.3车辆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年审),合格的方能使用;4.4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定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按照相关制度给与一定惩罚4.5.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4.5.2不准转借驾驶证;4.5.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4.5.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5.5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4.5.6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4.5.7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4.5.8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4.5.9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4.5.10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4.5.11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打电话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4.5.12车辆驶出都匀市区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4.5.13连续行驶4小时或日行驶路程在400公里以上应配两个驾驶员;4.5.14出办事车辆停放正规停车场,夜间车辆按规定停放公司内或指定位置;4.5.15规定程序修车,车内摆放整齐,车辆清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未经同意私自用车。4.5.16服务态度不好,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安排,未按规定定时保养,若造成机械事故,的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视情节给与处罚。4.6交通事故处理4.6.1发生交通事故应主动及时向市交管部门报案和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情况,隐瞒不报或因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负应负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还将取消其驾驶员资格直至开除;4.6.2经交管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者,个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10%;4.6.3经交管部门认定为负同等责任者,个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5%;4.6.4经交管部门认定为负次要责任者,个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3%;4.6.5经事故双方协商解决的报经公司审核后,个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3%~10%;4.6.6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未能及时结案的,在结案前事故发生者应按单位每次支付费用额度的5%预付赔偿费。结案后,按第(2)~(5)条规定结算赔偿费用,多退少补;4.6.7凡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除按以上条款规定执行外,除按本规定赔偿外视情况可以调离驾驶员岗位;4.6.8凡车辆有轻微碰撞、擦挂,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事故双方私了,驾驶员亦应向部门汇报,并承担恢复车辆的费用。5.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管理条例6.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