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N0.*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的精选例题•王某为某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名科长,因违纪受到降级处分。下列何种说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王某对处分不服,可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某县人事局提出申诉•B.王某对处分不服申请复核时,复核期间应暂停对王某的处分•C.王某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享受年终奖金•D.处分解除后,王某的原级别即自行恢复•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公务员法框架(18章10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NO.*2N0.*•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2、公务员范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做以下具体落实: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系统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海监、渔政指挥、船舶检验、标准化管理、认证认可等事业单位;•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党史研究室等。上述人民团体和群体机关(原)NO.*3N0.*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务员法》中关于职务与级别的规定•职位分类导向•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职位类别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法按照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其实质是,试图构建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3、公务员录用的范围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采取录用的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考核•考核内容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次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NO.*4N0.*任职。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3、职务晋升方式•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确认“公选、竞岗”作为晋升方式的法律地位,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最大突破之处。第八章奖励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纪律处分种类•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纪律处分要求•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3、需要说明的问题•公务员处分没有“降职”和“开除留用”NO.*5N0.*•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后果•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交流的方式•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公务员交流的范围一般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个方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NO.*6N0.*挂职锻炼•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回避•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公务回避•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域回避•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包括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又根据《党政干部回避工作条例》的规定,第十三章辞职辞退•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NO.*7N0.*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前者称为辞去公务员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失去公务员身份,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称为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公务员身份仍然存续。•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在何种情形下不得辞职•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辞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NO.*8N0.*•(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十五章申诉控告•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程序)在复核、申诉期间,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否应该停止执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执行。职位聘任•哪些岗位实行聘任制呢?•第一、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