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常见问题学习2014年06月总平面设计设计深度场地设计竖向设计安全、无障碍、消防设计总平面建筑单体建筑单体设计出入口设计电梯设计楼梯设计建筑单体平面设计屋面设计地下车库设计总平面设计一.设计深度1.应表达场区内有无高压线、地下管道、轨道保护线、控规要求的保护线等,避免对后期建筑布局和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2.缺现状规划地形图及指北针;3.漏标注红线、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消防水池等隐蔽工程,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等)定位坐标,总平面建筑间距、周边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如生化池、场区大门等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及用地界限的距离,未明确场区主要出入口的宽度及定位;4.建筑总平面图中,周边道路标高未落实,不利于场区临街出入口标高与后期道路标高衔接;5.缺总图说明;6.总说明中未明确四邻有无重要建构筑物(如加油加气站、危险品仓库、架空高压线、轨道交通线等)、有无洪水影响、植被和文物保护、有无不良地形地貌等。7.指标总表中应明确指出规划批准的指标,初设指标应按方案(地上计容面积、配套设施面积等)批复的指标执行,若超过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允许后方才可执行;8.绿地指标计算不符合《重庆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总平面设计二.场地设计1.漏标注道路转弯半径及道路宽度。(普通车行道路转弯半径≥6m,普通消防车通行道路转弯半径≥9m,大型消防车通行道路转弯半径≥12m;消防车道宽度≥4m);2.车库主要出入口视线不满足规范要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8条,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3.建筑构筑物超越建筑控制线(例如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设计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4.总图中未表达建筑入口台阶及坡道、地下建筑突出地面的风井及楼梯间等,以上部位对地面车道、场地景观、室外停车位及消防扑救场地等易产生影响。5.漏标注建筑物(停车场、库、单体建筑)的出入口位置;6.总图漏标注生化池、垃圾收集点(站)、涵沟等配套设施;(应注意垃圾收集不影响场区内的正常生活和环境;建议大型公建及社区等垃圾量大的地方单独设置垃圾中转及收集间,在有条件且交通便利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地埋式垃圾站;总平面设计三.竖向设计1.场地及道路缺乏必要的排水、给水等竖向设计;2.架空层覆土未考虑必要的管线埋设深度;3.漏表示道路形式及复杂地形的道路剖面示意;4.未明确挡土墙的布置及走向,护坡或保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5.建筑物及构筑物漏标注室内外标高,有覆土的地下建筑漏标注结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6.未明确广场、停车场、活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景观设计中水景、地形、台地、院落的要害性标高;7.未明确消防扑救场地尺寸、消防车道坡度、坡向(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安全设计一.总平面安全设计1.设置地面停车位时未考虑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地面停车位不应紧邻建筑外墙且上部有开敞阳台、外窗的地方,若设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2.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如紧邻高层建筑下时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3.未考虑场区内的行车安全及噪音污染;如场地内不能实现人车分流时必须设置限速警示牌;视线受阻碍处应设置凸面镜;居住区内应有禁鸣措施,行车道建议采用低噪声材料(如沥青等);4.临空面车道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有承受汽车水平冲击力的能力;5.竖向高差较大场地的周地、台地等应有截洪措施;6.场区绿化设计中植物不应选用多刺或有毒的植物;安全设计二.建筑单体安全设计1.位于阳台、外廊、开敞楼梯间等临空面下部的商业、住宅、底部架空空间公共出入口的上方时,未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2.无障碍坡道临空面≥0.3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3.住宅底层与室外空间相接的外门未选用具有隔声、防盗的的门,影响住户安全;4.栏杆防护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居住建筑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m(公建:0.8m),中小学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m,幼儿园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可上人的阳光窗应靠窗台外围设置一圈高度≥0.9m的防护栏杆;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多层建筑不满足≥1.05m,高层建筑不满足≥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未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作法,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满足≤0.11m的要求;无障碍设计一.总平面无障碍设计1.总图中未全面考虑无障碍设计,缺场区内的无障碍设计,缺城市主干道路与场区出入口、场区道路、公共绿地、单体出入口和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关系;2.设置地面停车位的地方漏设无障碍停车位;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二.建筑单体无障碍设计1.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宽度不满足1.50m;无障碍坡道顶端的回转空间应满足规范≥1.5m的要求;建筑单体设计一.出入口设计1.居住建筑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属用房出入口未分开布置(如:物管用房通过入户大厅到达室外);《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10.4条2.住宅建筑首层出入口漏设信报箱;建筑单体设计二.电梯设计1.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未考虑担架电梯的设置;公共建筑至少应设置1台,居住建筑必须设置一台;电梯门宽度(≥900mm)及轿厢尺寸(≥1500mm*1600mm)保证可容纳担架及进出;2.候梯厅深度不满足最小宽度(≥1.50m);供无障碍电梯通行的侯梯厅宽度应≥1.80m;建筑单体设计3.消防电梯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4.漏设电梯基坑的集水坑或积水井;5.设于地下室的侯梯厅漏设防火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3.11.2条)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隔离措施;6.车库侯梯厅的高度应大于一般标准层高度;7.住宅消防电梯与楼梯合用时,合用前室的门应为常开防火门FM1221乙(常开);建筑单体设计三.楼梯设计1.地下室设置封闭楼梯间应满足自然采光要求(最小开窗要求≥2㎡),当不能自然采光时应满足防烟楼梯间要求;;2.住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楼梯净宽是指从扶手中心线到墙体抹灰面之间的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配套设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中的疏散宽度应经计算确定)3.住宅公共走道的净宽未考虑抹灰层,当住宅两侧门的开启方式不确定时,应按最不利宽度考虑,当房间门外开应不占用疏散宽度;(单面布房1.2m,双面布房1.3m)建筑单体设计3.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客梯未独立设置,也未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向室外;4.托儿所、幼儿园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靠墙一侧设高度不应大于0.60m幼儿扶手;5.楼梯前室应满足规范要求,消火栓不应全嵌入墙体内(应保证过道的900净宽);建筑单体设计四.单体平面设计1.套内空间(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面积及最小尺寸、套内入口过道和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多居室室内楼廊净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例: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长度宜>3m;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m;套内入口过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m等);2.当厨房没有条件设置可开启外窗时,应在通向生活阳台的门上,设置满足要求的可开启通风面积;3.厨房及卫生间等有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及电气设备用房用房上层;4.非住宅厨房通向其它功能房间时未设置防火门(设置在地下或无法开窗的情况下应设置泄爆口);建筑单体设计5.不上人屋面应设检修口;6.所有暗卫生间均应设置机械通风器;7.住宅空调机位设置不合理;8.住宅凸窗设置于深度≥4.2m,宽度≥2.4m的凹槽内(不满足节能要求);9.配套用房及商业用房均应设置隐蔽的空调室外机位;10.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及窗地面积比不满足规范要求(如: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建筑);建筑单体设计11.电梯紧邻兼起居的客厅及卧室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隔震措施;电气设备用房门口未设300高挡水;12.设备用房位置设置不合理;(如:消防控制室设置在负一层以下,柴油发电机房、配电房设置在负二层以下);13.水泵房设置在地上时未全面考虑排水、防水措施,漏标注消防水池容积及集水坑、人孔位置;14.泄爆口不应设置在消防扑救面上及主要出入口处;15.超过规定面积的房间门及宽度不满足规范要求;五.屋面设计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根据新的《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进行设计,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划分为Ⅰ级、Ⅱ级;2.取消屋面防水使用年限;3.刚性防水层不能作为防水层,只作为保护层使用;防水层必须为柔性防水;4.当使用抗压强度低、板材等保温材料时,应按倒置式屋面设置;5.屋面设置闷顶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建规》GB50016-2006,7.3条)消防设计一.总图消防1.场地内的道路宽度应根据道路使用情况进行确定(如:大型车库出入口接城市市政道路及场地主要车型出入口时应≥7m;场内道路有汇车要求时宜≥6.5m);2.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的尺寸不满足消防要求(如:设置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不满足5m,消防车在穿越建筑物时净高和净宽都不应小于4m且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妨碍消防车辆操作);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内不应设置停车位;3.消防扑救场地范围应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当项目场地关系复杂,消防扑救场地不可连续布置时,可多处叠加计算。但每处扑救场地应满足消防车回车场地的相关尺寸要求(附图一)。消防设计5.多层建筑消防车停靠点距离居住区半径≤80m(附图二);6.消防扑救场地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8米,二类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5米;7.根据渝公发﹝2011﹞549号文规定超高层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5m,净宽不应小于5m;8.超高层消防扑救面尺寸应满足建筑的底边至少有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小于一个连续长边长度;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应≥21m,9.隐形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的覆土深度应≤0.3m,并明确其构造示意;10.未考虑消防车道及场地的荷载要求(一般消防车辆≥36吨,超高层消防车辆≥60吨);消防设计附图一附图二消防设计二.建筑单体消防1.建筑无障碍坡道直接深入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内;2.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开窗面积不够3平方米,可加设加压送风井;3.楼梯间与地下室在首层共用楼梯间时,应做好防火分隔;4.处于防火分区两侧幕墙联通设置时,在规定范围内应采用防火玻璃;消防设计5.柴油发电机房与储油间之间未设甲级防火门;6.楼梯间与相邻房间的窗间墙不足2m;7.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规范规定的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8.消防扑救场地内未设置应急扑救洞口;地下车库设计1.车库应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车库内部通行也应满足无障碍要求;2.车库入口未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及临空面未设置防护栏杆;3.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口未分开设置;4.地下车库层高不足,出入口净高不满足2.2m,设计时应考虑设备管线、结构梁等对车道的影响;5.车库出入口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6.漏标注车道变坡线,未设置缓坡段;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