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氯化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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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北省地方标准《氯化物排放标准》强制标准日前,由河北省环保局编制的《氯化物排放标准》,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地方强制性标准,标准中规定了允许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该标准的实施,是对河北省污水排放标准的补充和具体化,同时也便于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是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该标准明确了氯化物是指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规定了允许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排入海域、盐湖和其他咸水及微咸水体的除外)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该标准规定,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一级、二级、三级。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含氯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表》规定的相应要求:向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向GB3838中Ⅳ、Ⅴ类水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向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向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类别,分别符合以上相关规定;不得向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排放含氯废水;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单位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自2007年1月1日起,现有单位暂执行表中的Ⅱ类排放限值;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该标准还规定,任何排污单位不得以稀释的方法排放含氯废水。采样点应设在企业的废水总排放口。采样频率按GB8978规定的监测规范执行。废水中氯化物的分析方法按GB11896的规定执行。附表: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行业分类分类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以Cl-浓度计)(mg/l)一级二级三级盐化工Ⅰ300500Ⅱ35040060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Ⅰ250300400Ⅱ300350450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Ⅰ250300400Ⅱ300350450其它行业Ⅰ300350Ⅱ400500注:行业分类按照GB/T4754—2002的规定划分。氯化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允许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排入海域、盐湖和其他咸水及微咸水体的除外)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氯化物是指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4要求4.1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一级、二级、三级。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含氯废水的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相应要求。4.2向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4.3向GB3838中Ⅳ、Ⅴ类水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4.4向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4.5向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类别,分别符合4.2和4.3的规定。表1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行业分类分类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以Cl-浓度计)(mg/l)一级二级三级盐化工Ⅰ300500Ⅱ35040060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Ⅰ250300400Ⅱ300350450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Ⅰ250300400Ⅱ300350450其它行业Ⅰ300350Ⅱ400500注:行业分类按照GB/T4754—2002的规定划分。4.6不得向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排放含氯废水。4.7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单位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4.8自2007年1月1日起,现有单位暂执行表1中的Ⅱ类排放限值;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4.9任何排污单位不得以稀释的方法排放含氯废水。5监测5.1采样点采样点应设在企业的废水总排放口。5.2采样频率废水采样频率按GB8978规定的监测规范执行。5.3测定废水中氯化物的分析方法按GB1189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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