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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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环境法规体系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而制定的体现政策行为准则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法规文件(包括标准)的有机整体框架系统,是开展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第一节环境法规体系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一、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组成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89]22号)。这是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从整体上规定国家环境政策、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保护工作和制定专门性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基本依据。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污染环境罪(三)各种专门性环境保护法规1.环境保护单行法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1)如针对环境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2)如针对污染物(3)针对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颁布,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颁布,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颁布,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修订)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5章38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9条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3条第四章法律责任7条第五章附则3条(5)《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特点•(1)将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2)环评对象及内容的拓展•(3)充实公众参与环评的内容,促使政府决策程序科学化•(4)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更趋完善(6)环境法规体现的政策预防政策-预防为主治理政策-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强化环境管理政策-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和技术手段来实现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1)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09-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8-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11-0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12-2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02-14)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四)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各地不同的经济技术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地制定和颁布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保护法规。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五)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技术与规范的总称。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六)国际条约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联合国生物多样化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参加的环境保护多边条约,至今我国参加了37个国际有关条约(公约)。中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国际公约部门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二、环境法律制度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已经成熟的正在建立和发展的尚未法律化的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写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法规体系,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明显的特点:(二)具有强制性。(一)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规划、工业基地发展计划被评价对象,对环境有影响的决策行为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目前还没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三)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四)分类管理。(五)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六)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度。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3.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4.限期治理制度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主要对象是位于特殊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和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5.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它是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化。申报登记的内容因排放污染物的不同而异,但通常要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污染防治的设施等。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排污申报登记,分配排污量,发放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第二节环境标准体系一、环境标准(一)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各种标准的总称。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与社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平衡;环境标准研究的对象是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式和其他需要。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二)环境标准的作用1.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规划与环境计划的主要依据2.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评价的准绳3.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4.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二、制定环境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一)制定环境标准的原则1.既要符合政策和法规要求,又要符合我国国情。既要技术上先进可靠,又要经济上合理可行。2.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3.充分体现科学性与严肃性。4.充分体现可操作性。5.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观。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二)制定环境标准的依据1.以环境基准为依据2.以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作为制定标准的技术依据3.以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基准值是环境质量标准中最低一级的值,环境质量标准值必须受环境质量基准值的制约。环境质量标准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的环境质量,在制定质量标准时,要进行详细的效益和损失分析,剖析实现标准的代价与所得效益之间的各种关系。环境保护法规是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其中,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三、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级别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对象和形式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保设备与仪器标准环境标准分类法律效力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还是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国家级地方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家按照环境要素和污染因素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标准的严格要求,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按照环境要素可划分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三类: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2)浓度限值和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主要污染物项目包括:SO2,TSP,PM10,NO2,CO,O3,Pb,苯并[a]芘,氟化物。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3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根据地表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地表水划分为五类:Ⅰ-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物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第二章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规定了城市5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此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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