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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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86号【发布日期】2007-04-29【生效日期】2007-04-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切实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促进本省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产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抓紧落实到位。一、建立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工作新机制。废弃食用油脂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和皮革加工企业的废弃油脂或含油脂废料;餐饮服务业和单位食堂煎炸食品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从泔水中提炼的油脂、抽油烟系统收集的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油脂;不可食用的牲畜炼成的油脂以及过期变质的油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改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工作,建立堵疏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等各个环节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废弃食用油脂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产业发展,实现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二、切实抓好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的污染防治。废弃食用油脂主要来源于餐厨垃圾。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专门用于收集餐厨垃圾,并明确责任人;只产生废弃食用油脂或可对餐厨垃圾实行油渣分离的,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餐厨垃圾余渣分开收集,并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贮存废弃食用油脂;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做到正常使用、达标排放。禁止将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有条件的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经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可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餐厨垃圾余渣和其他生活垃圾,并按生活垃圾减容比重减免应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与依法取得服务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由其定时定点统一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余渣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协议应当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向工商部门提供收运处置协议和回执,否则不予办理年检手续。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帐,记录每日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种类、数量、流向及发生时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禁止将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销售或提供给未依法取得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三、严格实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的市场准入。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作为一种特殊的城市生活垃圾,并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实行服务许可管理。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的服务许可条件及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和颁发服务许可证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城市规模、处理产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设定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数量,在此基础上,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给予多家企业服务许可的,应合理划定各企业的服务区域。未取得服务许可的任何企业或个人禁止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四、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行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情况台帐,完整、真实地记录每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销售的具体情况,按季度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长期保存,便于有关部门监督。建立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销售联单制度。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收运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种类、数量和发生时间应由产生单位予以确认;销售经过粗加工的废弃食用油脂时,其销售的油脂种类、数量和发生时间应由收购单位予以确认。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应该加强收运队伍管理,设置统一标识,从业人员穿着统一识别服装,持证上岗,收运车辆和收运容器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实行密闭化运输,并标明“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专用”字样。其处置场所的选址、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过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规定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可对收运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余渣进行加工,制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工原料、日用化学品等工业产品和畜禽、水产饲料。将经过粗加工的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销售的,只能销售给专门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深加工的企业,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处置加工产品作为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原辅材料,或者将餐厨垃圾余渣直接作为畜禽饲料使用或者销售。建立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的累计扣分制度,对违法违规累计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服务许可资质。累计扣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五、加大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产业的政策扶持。对依法取得服务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其集中处置场所项目建设用地视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其运输车辆参照环卫运输车辆管理,给予通行便利,税费优惠。企业集中处置场所的用电按大工业用电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50%。水价按市政用水执行民用水价格执行。企业建设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开展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集中处置场所项目的前期工作,支持企业申请贷款,为项目报批提供各种指导和服务。对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集中处置项目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办法。六、鼓励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深度加工利用。企业自行开发或引进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的废弃食用油脂深加工项目,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和循环经济等政策支持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废弃食用油脂深加工项目,符合省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条件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规定在资金的申报安排上给予扶持。对采用先进工艺,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产品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或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并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及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八、明确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监管工作中负主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牵头起草或制定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管理的政策规定。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处置餐厨垃圾行为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的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产生单位、收运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服务许可而擅自从事收运、处置活动的行为,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等有关法规予以取缔,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处置企业和深加工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环保措施不落实、超标排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废水或废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餐饮业食用油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索证制度,对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余渣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畜禽、水产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将餐厨垃圾余渣未经加工或加热杀菌处理直接作为畜禽饲料,以及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应当依照农业及饲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和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辅材料加工而成的其它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并进行经常性的检验、检测,对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用于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以及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辅材料的工业产品投放市场的行为,应当依照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对食用油入市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收运处置、加工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辆的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各种无证无照收运、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对环境和人身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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