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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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2一般规定2一般规定2.1图线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或1.0mm。2.1.2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表2.1.2线型名称线型线宽用途粗实线b新设计的各种排水和其他重力流管线粗虚线b新设计的各种排水和其他重力流管线的不可见轮廓线中粗实线0.75b新设计的各种给水和其他压力流管线;原有的各种排水和其他重力流管线中粗虚线0.75b新设计的各种给水和其它压力流管线及原有的各种排水和其它重力流管线的不可见轮廓线中实线0.50b给水排水设备、零(附)件的可见轮廓线;总图中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见轮廓线;原有的各种给水和其他压力流管线中虚线0.50b给水排水设备、零(附)件的不可见轮廓线;总图中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可见轮廓线;原有的各种给水和其他压力流管线的不可见轮廓线细实线0.25b建筑的可见轮廓线;总图中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见轮廓线;制图中的各种标注线细虚线0.25b建筑的不可见轮廓线;总图中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可见轮廓线单点长画线0.25b中心线、定位轴线折断线0.25b断开界线波浪线0.25b平面图中水面线;局部构造层次范围线;保温范围示意线等2.2比例2.2.1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表2.2.1常用比例名称比例备注区域规划图区域位置图1∶50000、1∶25000、1∶100001∶5000、1∶2000宜与总图专业一致总平面图1∶1000、1∶500、1∶300宜与总图专业一致管道纵断面图纵向:1∶200、1∶100、1∶50横向:1∶1000、1∶500、1∶300水处理厂(站)平面图1∶500、1∶200、1∶100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间、卫生间、泵房平、剖面图1∶100、1∶50、1∶40、1∶30建筑给排水平面图1∶200、1∶150、1∶100宜与建筑专业一致建筑给排水轴测图1∶150、1∶100、1∶50宜与相应图纸一致详图1∶50、1∶30、1∶20、1∶10、1∶5、1∶2、1∶1、2∶12.2.2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2.2.3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2.2.4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2.3标高2.3.1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2.3.2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2.3.3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2.3.4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1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2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3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4不同水位线处;5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2.3.5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2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3.5-2的方式标注。3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2.3.5-3的方式标注。4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4的方式标注。2.3.6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2.4管径2.4.1管径应以mm为单位。2.4.2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2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3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4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5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2.4.3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1的方式标注。2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2的方式标注。2.5编号2.5.1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2.5.2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2.5.3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1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2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3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2.5.4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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