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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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安全、治安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定义和术语3.1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发布。(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3.2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3.3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4MSDS或C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MSDS或CSDS,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3.5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六不进入”是指不懂防护知识不进入,不知容器里是何物不进入,不知有害物质剂量不进入,未经主管批准不进入,防护措施不齐备不进入,无人监护不进入。3.6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3.7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4培训和资格公司内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并熟悉本规定。5管理要求5.1基本要求5.1.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运输工具及设备等应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有关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或本市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经国家或本市质量主管部门批准。5.1.2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有关条款要求执行。5.1.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有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相适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5.1.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相关规定。5.1.5有资格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不准安排无操作证或操作证已失效者,以及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上岗。5.1.6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配置相应的、有效的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塑胶围裙、胶靴、防毒面罩、防毒口罩等,并在作业时应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5.1.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岗位,应备有与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一致的MSDS,并保持完好、有效。5.1.8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应完好,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相应的安全标签。5.1.9禁止使用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5.1.10用于现场监测的仪器仪表,必须按期送检。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验周期为每年检验一次。5.1.11工艺材料、装备及工具的选择应考虑到使用时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及对环境造成污染。5.1.12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通道、照明、工艺孔等设施必须确保安全使用。5.1.13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或进入存放过危险化学品场所应执行以下规定:5.1.13.1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5.1.13.2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作业周围应划定禁区,拉好安全绳,严禁无关人员进出。5.1.13.3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确认现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存在方式、危害特性和浓度;有限空间作业时,应请专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进行检测,其浓度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后,方可作业。5.1.13.4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环境、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预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予以整改。5.1.13.5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实施双人安全监护制,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并确保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内。5.1.13.6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5.1.13.7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5.1.13.8当日作业结束后,必须把剩余危险化学品带出作业场所,不得在作业场所过夜。5.1.14严禁直接接触毒物,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5.1.15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及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按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5.1.16存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明火作业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5.1.17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电气作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5.1.18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消防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5.1.19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管理台账,并根据存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严禁超量存储。5.1.20在夏季高温天气,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根据化学品性质和本市公安、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夏季高温天气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5.1.21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针对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或使用量、危害特性、储存或使用环境情况及本规定制定和完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作业人员进行培训。5.1.22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在储存、使用岗位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在合适地方存放有效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相应的MSDS。5.1.23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积极整改。5.2储存管理5.2.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周围应划定禁区。5.2.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入库时应验明品种、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应完整,严防渗漏、变质、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及有火险等隐患的物品混入仓库。5.2.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堆垛、储存量限制、安全操作方法等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或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其它国家、本市相关规定。5.2.4危险化学品储存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仓库设计能力、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本章第二条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温湿度、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厂房内设置的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5.2.5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气候变化,采取防止聚光、挥发、发热、分解、聚合、变质、冻裂和渗漏的措施。5.2.6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符合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明显标志,并保持完好。5.2.7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管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压力管道检测、检验按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执行。5.2.8普通冰箱内不准储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5.2.9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5.2.10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5.2.11危险化学品临时堆放处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安全绳、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应化学品的MSDS。5.2.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5.2.13仓库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容器、安全标签、堆垛、渗漏、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状况,并做好记录。5.2.1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5.3使用管理5.3.1应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油漆、氧气、乙炔、汽油等使用管理还应符合国家专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5.3.2正确选择盛装容器,互为禁忌物品禁止混触;所有容器应加盖。5.3.3对有剌激性或有毒气体挥发的作业,必须开启通风装置,人站位于上风侧。5.3.4加热、蒸馏、烘烤的温度不得超过受热物品的临界点(指燃点和挥发分解温度),并须由专人看护。5.3.5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将过氧化物、遇水易燃物及黄磷等物品丢入废液桶或水槽内。5.3.6当日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或临时堆放处储存。严禁私自保存或随意带出公司,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或个人。5.4运输管理5.4.1园区内运输及装卸5.4.2.1在公司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装运、车辆和人员应满足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4.2.2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5.4.2.3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5.4.2.4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5.4.2.5运输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运输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5.4.2.6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5.4.2.7运输气瓶必须固定牢靠。散装气瓶必须拧好瓶帽,堆高不得超过围板高度。立放时,车厢围板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夏季应有遮阳设施。5.5购买管理5.5.1选择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5.5.2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向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索取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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