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4期“矿物油”不应列为“污染物”GB/T25031“4.5”节,将“矿物油”列入该标准“表3污染物浓度限值”中不尽合理。矿物油通常是一个相对概念,对应的是植物油。一般是指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的液态有机化合物(一般不包括汽油和柴油),主要成分是链长不等的碳氢化合物,性能稳定。由于这里的污泥是用于制砖,矿物油可作为内燃料,且性能稳定,不会有害人体健康,因此对于制砖来说,“矿物油”不应列为“污染物”。4.6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规定值得商榷GB/T25031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规定见本文“2.5.2”条。4.6.1污泥在运输和储存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无异于画蛇添足4.6.1.1规定的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不尽合理GB/T2503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见表3),采用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规定的“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笔者认为,在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的处理过程中,初沉污泥、二沉污泥、活性污泥、混合污泥等,以及消化、浓缩、脱水和热干化等工艺处理过程中,均会有恶臭气体产生。如果存在无组织排放和工艺装置渗漏,就会有恶臭气体,如硫化氢、氨和甲烷排放和逸出,而污染厂区环境,GB18918为避免对厂区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规定了“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见表3)。GB/T25031规定的制砖用污泥,是经浓缩、厌氧消化、脱水和热干化等工艺过程处理,即经稳定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的含水率小于等于40%的半干化污泥,其结构松散,形同泥土(图3),并要求无明显刺激性臭味。而经厌氧消化后深度脱水的污泥,含水率可降至60%以下,呈泥饼状(图4),试验研究表明基本没有臭味。因此,符合GB/T25031规定的污泥,基本没有或极少有氨和硫化氢排放,更不会产生甲烷。因此,没有必要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尽合理。4.6.1.2规定的“取样与监测需满足GB18918要求”不可实施GB/T25031规定“取样与监测需满足GB18918要求”,而GB18918又规定:“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执行。”标准与质量关于GB/T25031规定的制砖污泥泥质技术指标及有关问题的探讨(三)李庆繁(辽宁省预拌砂浆行业协会,辽宁抚顺113008)中图分类号:TU52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945(2017)04-0052-05DiscussionontechnicalindexesofbricksludgeanditsrelatedproblemsinGB/T25031(Ⅲ)LIQing-fan图3含水率为40%的松散颗粒本栏编辑:冯凯52DOI:10.16001/j.cnki.1001-6945.2017.04.0142017年第4期墙材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附录C,规定的是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是对GB16297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所谓“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HJ/T55对监测的规定是:“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对于运输来说,运输是由运输工具来完成,就算运输工具算作一个“单位”,由于他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是在公路或者在城市的道路上不停地向前运动,真不知,按HJ/T55的规定,对运输工具的监控点应如何设置?对于贮(储)存,由于污泥与其他制砖原料相比的特殊性,绝不会将其任意堆存,为了防雨和可能散发的异味,而会放置于设有排气筒的库房中,根据有关规定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非属于无组织排放。因此,GB/T25031“4.7”节关于“污泥在运输和储存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应满足表5的要求,标准分级、取样与监测需满足GB18918要求。”的规定,无异于画蛇添足。为了防止污泥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污染大气,应在GB/T25031增加“运输”和“贮存”条款,对运输和贮存方法作出规定。4.6.2规定的污泥在制烧结砖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值得商榷GB/T25031“4.7”节规定“污泥在制烧结砖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应满足GB/T26402的要求(即GB/T26402规定的“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1)。”不合理。因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6402)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所要求的污泥,处理过程和泥质质量完全不同,而且燃烧方法和过程亦截然不同。那么,它们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及其排放浓度亦有所不同。注:a)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作为参考值换算。b)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1h内累计不超过5min。4.6.2.1GB/T26402和GB/T25031所规定的污泥泥质差异显著GB/T26402对泥质的要求见表12。注:a)干化焚烧含水率(<80%)是指污泥进入干化系统的含水率。污泥直接焚烧,需要污泥有较高的热值,故无须进行稳定化处理。从表12中规定的低位热值和有机物含量限值,可以清楚地看出,GB/T26402所规定污泥泥质没有经过稳定化处理,与GB/T25031所规定的污泥泥质(见本文第2章)相比,含水率高、有机物含量更高、热值高,且含有大量的恶臭气体。4.6.2.2污泥焚烧和制砖燃烧方式和过程具有显著的不同a.焚烧。污泥焚烧处置工艺的副产物主要是炉渣、灰和烟气。污泥在焚烧炉中焚烧时,炉中物料或全部为污泥,或有极少量的燃料,呈块状或散粒状。污泥焚烧时,不能挥发会发的重金属是炉渣环境影响的主要来源;还有部分在燃烧中被气流挟带而存在于烟气中的固相产物即飞灰,飞灰中的无机物污染物主要以挥发性重金属汞、镉、铅等为主,附着在飞灰上的有机污染物多为耐化学降解的有毒物质,在气相中再合成产生二噁英类高度物质。图4含水率约为60%的滤饼标准与质量表1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2单独焚烧用污泥理化指标及限值532017年第4期制砖。利用污泥制砖,是作为内燃砖的内燃料,与其他制砖原料混合,其掺量最高不会超过15%。污泥与其他制砖原料加水搅拌、挤出成型后,污泥及其他固体燃料已被牢牢地禁锢在砖坯中。内燃料随着砖坯的预热升温,达到一定温度,污泥开始静静地燃烧,由于焙烧窑烧砖时具有较高的空气过剩系数,几乎没有一氧化碳和黑烟产生。污泥燃烧后的残渣成为砖体的一部分,无残渣飞灰产生,不需要对污泥焚烧灰另行处置;有毒重金属将被固结在砖体之中;没有附着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飞灰,基本可杜绝二噁英等有害气体产生。污泥燃烧,当然还会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和挥发性重金属汞、镉和铅,但污泥掺量仅占原料的不到15%,而且制砖用污泥是经稳定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理后的污泥,其中有害物质含量,要大大低于单独焚烧用污泥,因此,他们在焙烧窑中燃烧排放的烟气中的含量要远远低于污泥焚烧炉排放的烟气中的含量。c.污泥在制烧结砖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商榷。关于烟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规定:为了大幅度削减砖瓦工业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促进砖瓦及其相关行业技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步和结构优化,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已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的排放,规定了严格的限值(见表13)。该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严于西欧相关国家,规定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利用污泥制砖,由于污泥中有机物的存在,而具有较高的热值,可节约一次能源,如煤。为使利用污泥生产烧结砖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国家标准《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2014)的规定,其最高掺量不应超过15%,只能作为辅助原料而非主要原料,主要原料应是黏土、页岩和煤矸石等黏土质材料,大气污染物则主要来源为黏土质材料。因此,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规定(见表13)执行。关于烟气黑度和一氧化碳排放限值的规定:如上所述,内燃砖的内燃料,在烧结砖焙烧过程中,可实现完全燃烧,因而无黑烟和一氧化碳排放,因此,GB29620并没有对焙烧排放的“烟气黑度”和“一氧化碳”浓度提出要求。GB/T25031完全没有考虑烧结砖焙烧窑的燃料燃烧和烟气排放的实际状况,将焙烧掺有少量污泥的烧结砖,等同于污泥在焚烧炉中单独焚烧,规定“烟气黑度”和“一氧化碳”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应满足GB/T26402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亦可谓画蛇添足。关于氯化氢、汞、镉和铅排放限值的规定:氯化氢、汞、镉和铅是污泥焚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一部分,因此规定了如表12所示的排放限值。尽管污泥在制砖混合原料中的掺量不足15%,混合料中所含氯化氢、汞、镉和铅的浓度,亦不足污泥所含浓度的15%,但总归还是要有氯化氢、汞、镉和铅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由于没有在混合料中掺有少量污泥制砖焙烧时,排放的烟气中所含氯化氢、汞、镉和铅的浓度实测值和经验数据,为防治二次污染,不妨利用GB29620的规定,作为污泥在制烧结砖时,氯化氢、汞、镉和铅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见表14。4.6.2.3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作为污泥泥质指标不合理污泥泥质指标是用于评价污泥的质量是否合格,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是用于评价砖瓦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污泥泥质的检验是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完成,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是由环境监测部门来完成,因此,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与污泥泥质技术指标风马牛不相及,不具有评价污泥质量的功能,将其作为GB/T25031第4章“制砖用泥质要求”的一项评价指标,显然是不合理的。再者,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2010),仅能作为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评价污泥泥质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而不能作为环境监测部门,评价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法定依据,为显示对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视,若纳入GB/T25031之中,可作为其他要求或作为资料性附录纳入标准的附录之中,以供环境监测部门参表13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自GB29620)标准与质量表14制砖时氯化氢、汞、镉和铅排放最高允许浓度542017年第4期墙材网考。或者另行编制污泥制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7关于GB/T25031第6章“取样与监测”4.7.1建议“取样与监测”应改为“取样与检验方法”监测是指长时间的对同一事物或物体进行实时监视或监控、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最后掌握它的变化或进行综合评价。常见的有“环境监测”、“大气污染物监测”、“地震监测”、“大坝安全监测”、“高层建筑监测”、“地铁监测”等等。如GB/T25031“4.7”节规定的“污泥在运输和储存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取样与监测需满足GB18918要求。”,而按GB18918的规定,取样与监测应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的规定进行。对于产品,包括制砖用污泥的性能、质量,通常都要经质检部门,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如对于制砖用污泥泥质,就要按GB/T25031规定检验项目,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而不是监测,检验结果符合GB/T25031的规定,则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因此,建议应将“取样与监测”改为“取样与检验方法”。4.7.2关于GB/T25031第6章“表6监测分析方法”的修改意见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