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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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6〕430号【发布日期】2006-10-06【生效日期】2006-10-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430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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