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油田历史遗留污泥污水排放池排查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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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于近日下发了《关于油气田历史遗留污泥污水排放池排查整治的通知》,强调了国家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通报了新疆油田历史遗留污泥污水排放池受到国家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查处的情况,并要求各油气田企业立即开展历史遗留污泥污水排放池排查整治工作。为落实上级通知要求,避免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法律风险,经研究决定,在全公司油气生产及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立即全面开展历史遗留污泥污水排放池排查整治工作,关于立即开展油田历史遗留污泥污水排放池排查整治的通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文件庆油安发〔2014〕69号—2—具体要求如下:一、对照新《环境保护法》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对历史遗留的含油污泥、污水存放池,废弃钻井液存储池,作业废水废液、试采废液、压裂废液排放池等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可能被政府环保部门认定为“渗坑”的排放或存放池,立即组织排查和整改,要确保合法合规。二、对油气田采出水无效回注井、钻关溢流井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治理,避免污染地下水。各采油单位油田开发管理部门,对钻关溢流水必须采取回收措施,严禁利用渗井、渗坑非法排污。三、加强钻井、修井和作业的清洁生产,认真做好废弃钻井液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1.严禁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的区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掩埋废弃钻井液与钻屑。钻井作业中宜采用环境友好型钻井液体系和外加剂,水基钻井液循环率要达到95%以上,油基泥浆必须全部回收利用。2.钻井过程中要配套完善的固控设备,废弃钻井液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钻井施工结束要及时转运废弃钻井液,恢复地貌,环保验收不合格将不予接井。3.各采油单位钻井生产组织部门,必须做好废弃钻井液的转运、井场存储坑回填、集中固化坑的选址、挖方和防渗工作。转运期间集中固化点的管理,由废弃钻井液转运单位负责,并建立—3—2014年11月26日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转运期间的安全环保管理,期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和安全环保责任,由转运单位承担,公司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4.废弃钻井液存储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储存设施周围应构筑堤、坝、挡土墙及导流区,防止废弃钻井液溢出及雨水径流进入。废弃油基钻井液和水基废弃钻井液不能混存,废弃油基钻井液如不能及时处理,储池应设有防火、防爆、危废等警示标识。5.废弃钻井液转运过程中,要采取防渗防漏等措施,转运废弃油基泥浆运输车辆应设置警示标识,并建立健全转运记录和台账。6.废弃钻井液无害化处理,由油田公司内部队伍负责,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钻井废液与钻屑处理管理规定》对施工过程和处理效果进行监督和验收。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时间,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11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201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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