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应对建议一、生活污水排放标准1.MARPOL要求:1.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1.2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型式认可的。1.2.1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1.2.2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2.国内《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2.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设备涉及和试验要求的(进入证书),在航行中排放是合规的;(停止状态违规)2.2其他排放(粉碎和消毒装置,或集污舱)的要求类似于公约要求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与排放标准相对应的决议有1976年的MEPC2(VI)决议、2006年的MEPC159(55)决议及2016年的MEPC227(64)决议,排放标准化不断提高,指标不断增加。由于决议本身不具有追溯性,因此与之相对应的三代处理变化不大,而且即使第三代的膜法处理装置仍然没有包括灰水的处理。目前,90%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采用生物化学法来处理船上生活污水,即我轮目前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也完全符合MEPC2(VI)决议要求。4.目前状况:国内的法规比国际公约的标准更加严格。但是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办海函[2018]1034号,要求交通系统按照环保部《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实施各种船舶污染排放标准中认识到了各港口的接受能力不行,要求到2020年各港口建立相应的接收能力设施,对船舶则要求不满足条件的在2020年完成改造工作(要求CCS对船舶不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行研究,但目前仍无进展)。5.公司2.5版体系要求:5.1机务管理第二十五节《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可靠性预防措施》第十一点规定了生活污水系统的可靠性预防措施。5.2机务管理第三十四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规则〉4.10规定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使用管理。5.3机务管理第三十五节〈船舶生活污水装置操作管理须知〉规定了职责及要求。二、PSC检查(一)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有效期是否过期,有否进行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每五年需进行换证检验。该证书中标明了本船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以表明是属于哪种处理方式。如属于生化处理,则标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制造厂家名称等。船上还应备有一份型式认可证书和厂家测试报告或检验合格证,以证实该装置是否符合流体的排放标准。(二)现场检查:1.检查生活污水排放接头法兰是否为标准尺寸:外径210mm,螺栓圈直径170mm,法兰厚度16mm,直径16mm螺栓4个。2.检查生活污水的处理管路中污水直接排放通海阀是否关闭上锁。是否有“NODISCHARGE!”标志。3.检查装置外观有否腐蚀、锈穿,装置附近是否张贴了设备的管路布置图、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4.检查生活污水转换阀是否已经转换到进入处理装置。一般要求在抵港前几小时转换,并在轮机日志或生活污水处理记录簿中记录。一些大公司体系文件中有这方面的规定。5.检查排放泵的吸入侧的三个吸入阀状态。正常情况下,消毒池排出阀开启,而曝气池和沉淀池的两个排出阀应关闭,这两个阀在装置停用内部冲洗时才打开。6.检查曝气风机是否处于运行状态,并保持压力0.1~0.5kg/cm2之间,压力表是否完好。如果风机损坏,允许使用从机舱控制空气经减压后接到供气管路上。7.沉淀池底部和浮渣盘的回流管(通常是透明的胶管)是否有可见的液体回流,如果没有说明管路堵塞,需内部清理。此时可要求拆开曝气室顶部观测孔盖作进一步检查,如拆开后发现装置内部是空的,曝气室内壁是干燥的,说明装置内长时间无生活污水进入。8.消毒柜内有否投入消毒药片,是否有备用药片。9.测试消毒柜的高低位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动作。排放泵是否处于自动位置。10.主管船员对装置的熟悉程度、操作能力如何。三、特别提醒:1.若PSCO怀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可要求打开集污舱顶部投药孔或曝气室顶部观察盖观察,如内壁干燥、堵塞、均可判断该集污舱或生化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或未曾使用过;2.大公司通常会配备生活污水记录本,并记录对该装置的维护保养情况和投药处理情况。查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是否有记录定期检查曝气室内活性污泥的浓度及调整通风量、定期补充消毒剂等。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运行应连续进行,每3个月检查曝气池中活性污泥浓度,一般保持污水呈巧克力色。如表面出现浮渣,说明浓度过大。4.鼓风机不能停止供风,否则,活性污泥中好氧菌群会因缺氧而死亡。要及时补充消毒剂,通常3个月补充一次,按每人每月20g量投放。5.装置运行时,应控制进入的水量不应超过装置的处理量(一般厕所冲洗量在60~65L/d),而且不应丢入如破布、棉纱、茶叶等物品,以免造成阻塞。6.投药量:通常会有两个加药灌,正常的投药量(氯片)以5克/人/天计算。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的氯离子含量应在1~5ppm之间,如果高于5ppm,则只需要加满一个药罐的1/3即可;如果低于1ppm则应在两个加药灌内加入药片。7.检查消毒柜溢流管是否直通舷外。有的船舶的生活污水管系图标明该溢流管是通至舱底,而实际直通舷外。8.有必要时,可在处理装置运转约半小时后从出口取样阀处取样化验。上月海南MSA查出排污超标就是取样化验的。9.有的船舶还配有污水检测仪器,用以检测经处理的污水中氯离子的浓度,在正常的排放液中该浓度为1~5PPM。四、常见缺陷1.证书标注与实际不符,无管路布置图和关键性操作说明,相应阀门与管路未标注;2.污水处理装置外壳管路锈穿,管路进行非法改装;3.直接出海阀没有完全关闭,吸入阀开关状态不正确;4.空气泵不能正常工作,污泥管无回流污泥或无法看清;5.内部结构破坏,储存柜没有可视装置;6.加药不能正常工作,药品与投药口不符,药品过期;7.设备曝气室的阀门开启,造成无法形成活性污泥;8.没有维护保养记录,没有投药记录。9.损坏设备已经向公司报告,但公司未及时提供备件修理。五、有关记录:1.对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长期保持自动运行并直接排放的,公约没有要求记录。但是海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如果没有运行或故障,却在海上航速小于4节时的直接排放是违反公约要求的,此时应谨慎操作。2.为满足国内法规的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停航前及时关闭舷外排放阀,并记录轮机日志,离开港口之后进入航行状态,开启舷外排放阀,再次记录轮机日志,此种方式可理解为良好做法。3.把设备的故障记录在轮机日志上,随后设备恢复正常时,再次记录合规的排放起始时间,以保持记录的连续可查证。4.对于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的船舶,应评估船舶在停泊期间留存生活污水的储存舱容量及可行的解决方案;5.对于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要求,船舶应设置相应的取样口。特别注意船舶排放管路设计应避免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入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灰水。6.船舶在港期间的实际操作应该是,在港停泊期间保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转,舷外排放阀关闭并加锁。处理后的污水排入生活污水收集舱,船舶离港后达到排放距离及航速后再排放入海,排放开始的时间、船位和排放结束时间、船位、排放量记入《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