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0-12-022251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2-16生效日期:2001-02-16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1]30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泥进行管理的请示》(当环保法[2000]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市污水应进行集中处理”。不了防治因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2000年5月29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4号)第5条“污泥处理”部分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彩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第7条“二次污染防治”部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应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均属固体废物。另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同样适用该法。据此,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污染环境的规定。200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