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第一条本公司贷款业务流程具体包括: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条件、放款审核、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二条客户申请客户应填写《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公司业务部门提出贷款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借款人为个人的:(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涉及保证贷款的,需提供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押和质押贷款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需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证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贷款授权书(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及近1年纳税证明(新建企业可不提供);(四)贷款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五)担保资料;(六)其他必要的资料。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条贷款受理和调查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后,由公司调查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对其中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工作。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可通过与客户面谈、走访当地个体工商户、借助社区、村委会及其他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等组织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展开调查;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信息1、借款人年龄、婚姻状况、个人品质、健康状况、信用记录等;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主要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信用记录等;3、家庭主要财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财产包括金融类资产、生产物资资产等流动资产,房产、车辆、土地经营使用权等非流动资产;负债包括银行借款、信用社借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民间借款等。(二)借款人生产经营信息1、对于从事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土地或其他经营场所权利证明,包括自有、承包、租赁等证明文件;(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品种、经营项目、经营规模、投入成本、生产周期、销售渠道、预期销售收入、利润等;2、对于从事工商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书);(2)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要提供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近一年的纳税证明(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需提供经营时间内的纳税证明),未领取的可不提供;(3)经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入、经营年限、存货情况、应收帐款情况、销售渠道、预期年销售收入及年净收益等;(三)担保信息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简表,作为分析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之一。二、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一)查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信用授权书(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资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调查分析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及近1年纳税证明(经营不满1年的新建企业可不提供)等;(四)在各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情况及其他资产负债情况;(五)实物资产情况、销售收入归行情况,主营业务的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六)担保物价值评估、价值稳定性以及变现能力;(七)保证人保证资格、保证能力以及信用记录;(八)对于超过半年以上的贷款,还应包括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等;(九)借款人关联方关系。此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一)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的银行对帐单;(二)对外贸类企业应参考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的报关单;(三)对制造类、住宿餐饮类企业应参考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水电费单据。第四条调查结论调查人员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填写《贷款业务调查表》,贷款超过一定额度还需撰写调查报告,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个人信用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担保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移送审查岗审查。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五条贷款审查审查部门审查人员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二)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财务状况简表进行审查,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贷款金额、授信期限和用途的合理性及合规性。第六条审查人员根据审查、分析结果,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七条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八条贷款实施贷款业务批复后,审核是否办妥保证担保手续、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等完善担保手续。在上述手续办妥后,与客户及担保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在落实贷款批复中限制性条款后,与借款人、保证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然后由贷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件和放款审核,制作《借款借据》,经审核无误后,通知财务部门办理贷款帐务处理手续。第九条贷后检查(一)调查人员首次跟踪检查。贷款发放后15天内,调查人员必须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二)调查人员定期检查。管户调查人员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监测借款人借款、还款交易记录。(三)上级部门及领导检查。上级部门及领导对贷款业务每季至少组织一次检查。第十条调查人员贷后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客户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担保资格、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一条风险预警信号。调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实地检查的过程,如发现客户存在潜在风险,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部分风险预警信号如下:(一)与客户本人及贷款使用有关的信号,如客户失踪或无法联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问题、卷入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纠纷、出现健康问题、存在违法经营等;(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号,如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其他疫情、生产规模异常变化、主要业务发生变动、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等;(三)与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有关的信号,如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付息或还本拖延、向他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本公司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失或抵押权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不符合规定等。第十二条风险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如贷款业务合规合法性,调查人员贷后管理情况,贷款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根据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并视情况报请贷款审批机构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额度、追加担保、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自助可循环额度的调整、冻结、解冻、终止等。第十四条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应提前收回贷款的,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报原贷款审批机构备案后,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还款手续。第十五条还款计划变更(一)提前还款。借款人征得本公司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二)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须在当期贷款到期前15日向本公司提出展期书面申请,报有权审批行审批。贷款展期须结清全部利息,展期后必须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半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半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六条到期处理(一)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在贷款到期前应采取电话、短信、发放通知书等有效方法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二)对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业务,调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总经理,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或上述机构不予配合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诉讼等清收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