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解析(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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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一、单选题1.D2.A3.C4.C5.C6.A7.B8.B9.D10.B11.B12.B13.A14.C15.D16.C17.B18.D19.D20.D21.C22.B23.D24.B25.D26.B27.D28.A29.C30.B1、甲、乙、丙、丁分别就无人驾驶汽车用摄像装置各自独立地先后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就该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根据下述选项所述的情形,则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是:A.甲于2014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B.乙于2014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并享有2013年8月6日的优先权C.丙于2013年8月1日通过顺丰速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寄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于2013年8月2日收到该申请文件D.丁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寄交的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于2013年8月8日收到该申请文件【答案】D解析:我国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以申请日在先的为准(包括优先权日)。根据该原则,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是丁。A项:甲于2014年8月1日提交虽然手续符合规定,但申请日在丁的后面。A项不能授予专利。B项:乙虽然有优先权日,但该优先权日在丁申请日后面。B项不能授予专利。C项:丙通过顺丰速递提交的申请文件,根据指南的规定,要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而专利局收到日也在丁的申请日后面。C项不能授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上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M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M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而本题给出的条件是“顺丰速递”,属于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而非邮政局开办的邮政速递EMS业务。)D项:丁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邮局提交的申请,应当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丁的申请日最早,D项应当授予专利。2、甲某是X公司的研究人员,与乙某、丙某共同承担了一种数字交换机的具体研制工作,2013年6月,甲于该研制工作中途辞职继续独自开展相关数字交换机的开发工作。2014年4月,甲某完成该研制工作、成功开发出了某型数字交换机,并于2014年5月以甲某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甲、乙、丙均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B.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仅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C.该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某个人所有,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D.该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某个人所有,但X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答案】A解析:细则第12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本题甲某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该发明,仍应当属于X公司的职务发明。A项:“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甲、乙、丙均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的表述是正确的。甲某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该发明,仍应当属于X公司的职务发明。而X公司的员工乙和丙也参予了该发明的研发(逻辑上应当对发明点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也应当是发明人。A项正确。B项:“该专利申请权应归X公司所有,仅甲某享有发明人的署名权”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乙和丙也参加了研发工作并作出贡献。B项错误。C项:职务发明归甲个人所有是错误的。C项错误。D项:职务发明归甲个人所有是错误的,X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的表述也是错误的。D项错误。3、甲、乙二人合作研制出一种新型加湿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W公司与甲、乙二人商谈,提出获得许可实施该专利的意向。甲以W公司规模太小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随后独自与W公司签订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费20万元。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该专利的专利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乙享有的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可转让C.乙无权与W公司签订普通许可合同D.乙获得的20万元使用费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A项:“该专利的专利权由甲乙共同享有”的表述是正确的。A项正确。B项:“乙享有的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可转让”的表述也是正确的。因为署名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B项正确。C项:“乙无权与W公司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共有人之一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D项:“乙获得的20万元使用费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的表述是正确的。符合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D项正确。4、蓝天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工业污染,遂请绿水公司开发新型催化剂,并向绿水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报酬,由绿水公司的工程师甲某负责该研究项目,但未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该催化剂研发成功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A.归蓝天公司所有B.归甲某所有C.归绿水公司所有D.归蓝天公司和绿水公司共同所有【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A项:“归蓝天公司所有”是错误的,本题是委托法律关系,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归属的,归完成的单位。A项错误。B项:“归甲某所有”也是错误的,因为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B项错误。C项:“归绿水公司所有”是正确的。因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完成的单位,绿水公司是完成的单位。C项正确。D项:“归蓝天公司和绿水公司共同所有”不符合专利法第8条规定,是错误的。D项错误。5、关于专利法第五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该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B.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C.如果一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从中国获取的某畜禽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但发明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发明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D.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答案】C解析:A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3.1.1节的规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即专利法第5条所述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更不包括行政或地方规章。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基本法律”或“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通说“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该项认为专利法第5条所述的法律包括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该表述是错误的。如有些产品的生产需要特许,如药品等。而未经许可进行生产则属于违反法律,但不能说该新药品本身不能获得专利。对此细则第10条特别有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B项错误。C项:专利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即在“遗传资源”问题上,不限于违反法律,包括违反行政法规。因此,在美国完成但依赖从中国获取的遗传资源,并违反中国行政法规的,不能授予专利权。C项正确。D项:“如果某专利申请说明书包含了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但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该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则该专利申请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表述是错误的。尽管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但在说明书中记载的违法内容,如果不删除进行公告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故指南规定这种情况也要进行删除性修改。D项错误。6、下列选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快速检测人类尿液中尿蛋白含量的方法。B.一种利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C.一种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装置。D.上述都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答案】A解析:A项:专利法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4.3.1.1节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从表述形式上看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的,但该发明是以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则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一种快速检测人类尿液中尿蛋白含量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A项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B项:“一种利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显然该方法技术介入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C项:专利法第25条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而“一种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装置”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也不是指南规定的“原子核变换方法”。而是一种装置,可以被授予专利权。C项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D项:基于上述B、C、D项均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故认为“上述都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的表述是错误的。D项错误。7、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是: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B.一般消费者C.普通设计人员D.实际消费者【答案】B解析: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4节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专利法23条第1款规定“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第2款规定“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A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标准来判断“现有设计”或“明显区别”是错误的。原因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属于技术方案,不能以技术人员为主体标准。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应当是一般消费者。A项主体错误。B项:认为以“一般消费者”为主体标准符合指南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消费者”常有二种情况,一是“大众消费者”,比如冰箱、彩电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就是大众,对此好理解。还有一种属于“小众消费者”,如手术器械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就应当是使用或采购者,如外科手术大夫等“小众”。B项主体正确。C项:以“普通设计人员”为标准是错误的。如果以设计人员为标准,则标准就太高了。因为设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但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们的眼光往往比一般消费者敏锐,很小的区别在他们眼中或许区别很大。C项主体错误。D项:以“实际消费者”为标准也不正确。实际消费者千差万别,有心细如针的人,也有粗心的的马大哈。有眼神好的消费者,也有眼神不好、如色盲的消费者。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不同的个体眼中,其感受很可能大不一样的。因此,只能以“一般消费者”为标准,即“平均的消费者”。D项主体错误。8、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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