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外最新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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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财建〔2009〕9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有关省直地质勘查单位、矿业公司:为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文件请及时反映。二○○九年八月十三日山东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加强对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中安排,专项用于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地勘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事业法人、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执行地质勘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本暂行办法所称矿业企业,是指在山东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战略性矿产资源和急需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现阶段主要支持富铁、铝、铜、铅、锌、钾盐、金、煤等矿种的勘查、开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一)属于国家和省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项目;(二)成矿条件或成矿背景较好,预估资源量大、品位高的项目;(三)区位优势明显,所在国政策环境好、内外部条件优越的项目;(四)勘查开发施工条件较好、前期工作比较完备,勘查成本相对较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第三章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及项目所在国的法律;(二)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三)项目申请单位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的矿业权;(四)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证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许可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与外方企业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五)实施项目具备相应的保障条件(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六)勘查施工单位应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七)开发项目开采出的矿产资源(或粗加工制品)主要运回省内;(八)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专项资金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项目设计;(四)详细经费支出预算;(五)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六)实施勘查项目的,须提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明;实施开发项目的,须提供经国家批准在项目所在国登记注册为法人实体的证明;(七)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或采矿许可证;与外方企业合资、合作的,应当提供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复印件;(八)商务部颁发或省商务主管部门代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九)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书面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十)已经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十一)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出具的对申报项目的书面意见;(十二)属于申请贴息资金的,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山东省国外地质勘查(开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项目贷款合同;3、经中介机构验证的银行贷款到位凭证;4、经贷款经办银行签署意见的上年3月31日至当年3月3月31日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单证。(十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对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提出要求。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具体要求,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业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第十条省直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经费预算,下达项目任务书。第五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十四条省财政对在国外进行前期预查和普查阶段的项目,以财政拨款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财政拨款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对在国外进行详查、勘探和开采阶段的项目,以提供国内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省财政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息率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单个项目财政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安排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年。属于项目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罚息,省财政不予贴息。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成果编制的全过程进行实时质量监控。第十八条勘查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工作区域、工作期限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第二十条勘查、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验收。第二十一条勘查项目完成并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成果报告审查验收,下达成果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勘查项目成果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第二十四条开发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每一年度终了和项目结束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考评。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省直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存在违法勘查、虚报工作量、制作假材料、瞒报或虚报资源储量等行为,或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单位,一经发现,除限期整改外,两年内不得申报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因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或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附件:山东省国外地质勘查(开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主题词:矿产勘查国外资金办法印发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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