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ElectronicsEnterprisesAssociation,缩写为CEEA。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电子信息产业行业性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电子企业服务,努力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为振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而努力奋斗。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同时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跟踪研究电子企业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府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改革调整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议,发挥助手参谋作用;(二)组织研讨企业改革发展、两个文明建设和现代化管理的途径与措施,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为企业开展诊断咨询等多种内容与形式的服务,促进企业战略性改革调整、转换机制、改善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三)协助政府指导、监督、协调企业行业自律,遵守国家法规和行规,防止垄断和倾销,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组织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推进企业全员培训,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五)组织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参与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为企业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六)编辑出版有关企业改革、发展与管理的刊物、书籍与资料,办好“中国电子商务”会刊,为企业提供新信息、新知识、新经验、新成果;(七)指导各地区电子企业协会(分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着本协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与活动;(八)以本协会总部为中心,建设好全行业电子企业信息网络,发挥企协信息网络系统的整体功能,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九)承担政府交办、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依法在工商机关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四)对在全行业或本地区业绩突出、具有较好声望的企业予以优先吸收入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三)由本会发给批准入会的通知书(或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享有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布置交办的工作,向本协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有关情况;(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正式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二年拒不缴会费或长时间内拒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又不改正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力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行规、行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表彰在本协会系统工作活动中成绩卓著的会员单位及先进个人及优秀成果;(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本会制定的会员代表推举办法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及免职;(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本协会重要管理制度;(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表决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由理事长兼任会长、副理事长兼任副会长,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可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决定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对本行业和本协会业务领域的情况熟悉,并有较大影响,秘书长为专职;(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协会和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及本协会直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它直属实体机构。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本行业和社会上具有一定名望、丰富工作经验并热心于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本协会顾问。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到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信息产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信息产业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注册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