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控方案(更新日期:17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化学品定义分类第三章化学品采购第四章化学品库存第五章化学品接运使用第六章化学品废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对化学品的管理,做到安全存储、使用、危废化学品处置保障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于公司内试化验、生产使用、库存、拉运化学品和处理废弃化学品,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职责:3.1采购部3.1.1确定供应商资格、确保采购产品符合要求。3.1.2确保获取供应商所送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MSDS(见定义)。3.2物资仓储部确保化学品的规范管理存放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管制和明确危害性质、悬挂危害标识。3.3使用部门负责对使用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并按其操作说明进行使用。第二章定义分类第一条名词定义:1.1危险化学品:列入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及对人体和环境有显著危险性的化学品。GB13690-92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1.2MSDS:是描述化学品的性质和搬运、防护等注意事项的文件。MSDS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物理和化学性质、化学品名、毒性、安全和健康影响、着火及爆炸危险性、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等。第二条化学品的分类:2.1根据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本公司的化学品分为: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本公司危险化学品有:烧碱NaOH、保险粉Na2S2O3、双氧水H2O2、冰醋酸HAC等;一般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化学品。第三章化学品采购第一条采购部在采购新化学品时,须向供应商索取详细化学品安全技术资料(MSDS),并要求供应商在MSDS上盖其公章,存档以备应急和审核之用。1.1化学品的采购1.1.1采部购在采购新的或首次采购化学品时,先要识别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如属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供应商处获得MSDS并分发一份给储存仓库、各使用部门及品保部,如属于一般化学品的也需要获得相应资料(如安全、使用存储性能),并保证所购化学品包装上有化学品使用储存标签。1.1.2对危险化学品采购:1.1.2.1采购员在发出采购订单时要向供应商索取危险化学品的MSDS或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此项要求,没有MSDS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采购。5.1.2.2采购经理在验证MSDS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后,签发MSDS至所有保存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并抄送一份完整的MSDS资料给品保部及存放MSDS仓库备案,对不完善的MSDS,可要求供应商补充,或查阅有关资料补充完善。第四章化学品库存第一条仓管员应验证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附有MSDS,对没有MSDS以及缺少相应标志的来料有权拒收。管理员必须熟悉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安全技术条件;第二条接收的化学品待IQC检测合格后,及时转入化学品仓库,在IQC暂放区存放不得超过一天。如不合格的化学品,仓库、IQC和采购部及时与供应商协调退货事宜。第三条仓库收货员如发现所接收的化学品包装出现变形或泄露现象,应拒绝接收此类化学品。对于液体化学品、油品应严禁倒置存放,注意密封,防止泄漏、挥发等。第四条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检查化学品数量、标签等,当进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签脱落时,应查明原因进行补贴或退货处理。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现场及附近严禁烟火,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配备必要的应急安防设施,如:应急沙/土/灭火器等器具;第六条试化验室必须对有毒、强氧化性、强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应专柜保存;第七条所有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布置在便于阅读、提示的位置;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按照其安全技术要求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管理;第八条化学品管理员应经常检查仓库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的安全功能是否完好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更换安全装置或个人劳保用的消耗品,如洗眼液、防毒面罩过滤盒等,并做好记录。第九条禁止在化学品仓库存吸抽和使用明火;泄漏或渗漏的危险品应迅速采取可靠措施移至安全区域,并报告主管人员;第五章化学品搬运使用第一条作业现场领用存放的化学品不能超过当班用量,实用实领的制度。第二条生产中使用化学品时应加强自我防护佩戴防护用品。第三条车间内盛装和拉运化学品必须有二次容器。第四条使用化学品时应随时加盖,防止挥发造成危害;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若发生泄漏,应立即堵漏清理,并洗净撒落点。第五条禁止人员将化学品带出公司。第六章化学品废处理第一条过期或废弃的化学品,不得随意处理。必须先贴上《废弃化学危险品标签》,然后拉运到指定废弃化学品存放区。交给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第二条禁止向厕所、下水道、河道水域等其它场所倾倒。本制度自17年8月15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