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基本框架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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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法规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阶段及框架体系二、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特点三、《环保法》中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四、企业操作工应当关注的几个法律责任1972年6月5日至16日,世界上第一次国际性的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113个国家参加,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世界环境日定于每年的6月5日也源于此。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阶段及框架体系我国环境立法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基本同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大致经历四个阶段。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阶段及框架体系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萌芽起步阶段1973年,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应该制定……环境保护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8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阶段及框架体系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快速发展阶段《宪法》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的规定;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水污染防治法》(1984)、《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阶段及框架体系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体系初步形成阶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全国第四次环境保护会议,江泽民同志提出,要把环境问题提高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把环境保护作为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来抓,不仅本世纪要抓紧抓好,下个世纪也要抓紧抓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要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阶段及框架体系第四阶段(21新世纪)快速发展阶段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将环境保护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制定修改《固体废物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一是经历二届人大。十一届全国人大列入修法计划,十二届颁发。二是这部法律较为罕见地经历了四审,打破“三审通过”的立法常规。三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草案稿二次征求意见。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9月12000条意见肯定意见6%总体不满意94%总体评价据称“整个资源环境法学界,几乎一边倒地表示程度不同的失望”,认为草案“排污许可制度没有充分体现”、“曾在地方有良好实践的‘按日计罚’制度无影无踪”、“环境公益诉讼依然缺失”。而这些内容,在环保部提交给人大环资委的草案初稿中,都是存在的,然而在环资委“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结果均未被体现。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称,“我怀疑,《草案》像是那些环境污染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四是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1515从六章到七章,从47条到70条从修正(一审二审)到修订(三审四审)修改程度草案形式颁布形式举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部分条文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1996年修正:《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订较大幅度修订案主席令重新颁布,新的生效时间2008年修订:主席令第87号颁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617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由若干彼此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完整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见表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框架表环境法律体系件数主要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律9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自然资源法律15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气象法、畜牧法、农业法、防沙治沙法、可再生资源法、节约能源法3环境保护行政规章50余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4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0多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5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多件略6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略7我国签署的国际环保公约50余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塞尔公约······8地方性环境法律法规1600余件《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二、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特点(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从立法目的来看,1989年《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是一种“经济优先”的理念。《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新《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法律目的中的落实。三、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特点(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生态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已从单纯的工业污染防治向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向转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步伐。1995年国务院批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01)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新的《环境保护法》将原来的“污染者负担”(3P)原则改为“损害担责”。(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新《环境保护法》中提到“生态保护”有10次,如生态保护地区2次,生态保护补偿4次,生态保护目标1次,生态保护方案1次,生态保护措施1次,生态保护红线1次。其他“生态”表述也有15次,如生态破坏6次,破坏生态2次,生态文明1次,还提到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生态系统,生态安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失调等概念。(三)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均有公众参与的规定。“环境权”、“环境权益”,已经被明确写进了我国有关环境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并应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7条明确已经提出“公众环境权益”的概念。新《环境保护法》专列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企业环境信息必须公开;有权向环保监管部门举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保法》规定的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四)信息公开成为最大突破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26(五)环境法律越来越多地运用了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90年代,国家曾提出:“经济发展靠市场,环境保护靠政府”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必须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法规,对已有的环境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调整手段。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排污费、资源补偿、绿色采购、环保税、环境责任保险、污染企业退出激励、企业环境信息记录、环保产业等。(六)环境刑法1997年,《刑法》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一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及其他破坏资源的犯罪。在“渎职罪”一章中,增设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7日公布,6月19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14种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VOC等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四)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第三次实施该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时以上(七)致使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3人以上轻伤的(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伤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总计11项:只针对后果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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