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安防产品有哪些?(一根据国家技监局和公安部12号文规定的首批10种产品:1.入侵探测器:含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含有线、无线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含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报警联网系统。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含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这一类产品主要指系统产品,除电子类密码锁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卡、指纹锁暂不列入。5.防盗保险柜:含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6.机械防盗锁:含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箱(柜、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7.楼寓对讲系统:含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8.防盗安全门:含防盗安全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9.防弹复合玻璃:含防弹、防破坏玻璃。10.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含硬盘录象和传输设备。(二根据公安部30号文规定的19种技防产品:1.各类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器4.视频入侵探测器5.防盗保险柜6.防盗保险箱7.便携式防盗安全箱8.机械防盗锁9.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10.防盗安全门11.防弹复合玻璃12.防刺背心13.防爆毯14.警用防弹衣15.爆炸物销毁器16.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7.手挂式金属探测器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9.通过式金属探测门(三安全防范产品的三种管理制度: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防产品,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实施,产品范围要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执行。原来公安部将报警控制器、微波、红外入侵探测器等几类产品列入全国生产许可证制管理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在研究减少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目前安防产品这一方面的工作也没有实质性的启动。2.安全认证制度: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由公安部负责筹建了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展该项工作。3.生产登记制度:对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目前主要是生产登记管理制度。上述10种产品和19种产品基本都实行该项管理制度,并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来源:公安部安防检测中心关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系列问答(1中国安防产品网时间:2004-9-27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何时公布的?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正式对外公布。4.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5.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是: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6.我国在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前有什么相关制度?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7.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8.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标志图案和种类如下:9.哪些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10.哪些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69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名录11.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原有制度是如何过渡的?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目录》的产品,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须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一种;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可按CCIB、CCEE的认证规则认证,也可按新规则。按老规则的,证书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任意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未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12.国家已发布了哪些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和实施的主要文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等。13.为什么说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四个统一实现了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遵循了WTO/TBT国民待遇原则。强制性产品认证遵循国际认证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运作和认证实施规则程序皆遵循ISO/IEC有关国际指南和标准。14.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如何收费的?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由认证机构统一收取,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任何的差异。2002年5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老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5月1日后受理的申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15.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模式是什么?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等。1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认证申请和受理;样品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17.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根据与外国政府协议,必须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如输往越南的摩托车等产品必须申请强制性认证。18.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答: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答: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机测试的零部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方可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免于进行单独测试。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按与整机相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出具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2.认证的检测结果基于国家认监委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认可范围内的测试报告。3.相应零部件认证的检测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