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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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水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郑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金水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一、矫正衔接(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利的罪犯,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下同)的区司法局。(二)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三)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2(四)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五)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刑满出监前1个月,将原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六)对上述被决定移送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户籍在当地的,由人民法院、监狱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监狱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接到判决书(生效)、裁定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以下同)办理登记手续。(七)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在3日内与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二、矫正执行3(八)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在3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指导、帮助矫正工作机构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九)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十)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居(村)委会等签订矫正协议。(十一)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十二)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4(十三)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三、监督管理(十四)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十五)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一次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十六)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应当经)区司法局和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十七)保外就医罪犯还应当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十八)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区司法局,接受检察监督。四、考核奖惩(十九)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5和日常表现,每季度综合考核1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二十)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年召开1次评议会。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做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二十一)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二十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二十三)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经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二十四)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余漏罪的,由犯罪地有侦查权的机关参与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五、矫正解除(二十五)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二十六)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二十七)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二十八)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区司法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二十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7金水区司法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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