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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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年01月30日来源:龙华新区政府在线深龙华办〔2014〕10号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2014年1月2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维护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华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一)增强公共性原则: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总体信息指引系统之一,应便于人们对城市环境的感知和城市设施的使用;(二)增强关联性原则:户外广告所发布的信息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高城市设施的信息指引及使用效率;(三)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四)增强装点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从属于城市整体环境,成为城市整体环境的有益装点;鼓励结合城市更新或建筑外立面改造,进行一体化设计;(五)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五条龙华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内容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办事处城管部门”)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辖区范围内对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规划、交通运输、交警、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三)不得擅自更改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一)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附着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四)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要,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五)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具有发光装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外露发光灯管,应优先选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六)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禁止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七)获得行政许可的户外广告,必须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许可决定书即行失效。在许可期限内禁止展示牌面空置,若发现空置,被许可人应及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进行替代;(八)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九)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十)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十一)户外广告所有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及早发现隐患并修复,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性;(十二)在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的时间段,户外广告所有人应提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逐一、细致的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确保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第八条户外广告禁止设置情形:(一)禁止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公共标识设施;(二)禁止广告牌面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跨越道路;(三)禁止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四)禁止在辖区范围内设置高空气球或空飘广告;(五)禁止设置建筑物墙体外挂悬挑式户外广告;(六)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或利用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建筑物、单位名称标识除外)、窗户、阳台、消防通道设置户外广告;(七)禁止在透空围墙的透空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八)禁止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窗间墙或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遮蓬上方、店铺落地柱面及橱窗玻璃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九)禁止在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十)禁止在店铺门前设置各类移动灯箱户外广告;(十一)禁止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十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在位于道路两侧的非公共用地内申请设置各类型落地式广告或标识牌的,需先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十条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各类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一)建筑物墙体广告1.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且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等于7层)商业建筑或其裙楼的空白墙面允许物业单位按墙面比例在同一立面规划少量形式、规格协调统一的成组广告预留设置位。广告预留位底部距离地面不小于3米,外挑距离墙面不大于0.3米,顶部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2.依附于商业建筑主立面的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面面积50%,按墙面比例协调、美观原则设置;3.物业单位自行在其多层商业建筑或所属裙楼空白墙体规划广告预留位的,规划方案需提交新区城管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须严格按照审定方案的具体要求在广告规划预留位置内设置。规划位以外禁止设置墙体广告。(二)建筑工地围墙广告在建筑工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开发商楼盘宣传或公益性广告牌面进行遮挡,广告(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三)临时广告物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新区城管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其他未尽述的广告类型依据其形态和设置方式,可参照《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在设置有效期内规格、内容、画面、材质等发生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仍然符合要求需延长设置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办理续期手续或未获批准续期的,按无证设置处理。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时限规定:(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应根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租赁合约有效期确定设置期限。具体为:墙体广告类设置时限不得超过2年;LED电子显示屏类户外广告不得超过3年;其他类型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二)临时性广告物设置时限应与批准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第三章招牌设置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招牌设置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一)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标识牌1.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水平设置时,牌面最大水平宽度不得大于30米,且鼓励靠一侧设置;垂直设置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三分之一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2.依附于高层建筑顶部设置的,以檐口或女儿墙上缘为顶部边界,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10%范围内的该侧建筑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3.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设置的,牌面各边距离允许设置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米;4.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标识牌禁止采用背板形式或灯箱形式设置。(二)门店名称招牌1.设置地点仅限于申请人经营场所范围,原则实行一店一招牌。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内容、规格、色调统一的招牌;2.招牌内容应当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残缺及错别字现象,除店名、标识以外不得含有其他促销内容信息;3.门店招牌只允许依附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的一层门楣及三层窗户以下位置平行设置。同一建筑多个门面的招牌设置应规格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且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4.招牌色彩应与建筑物立面颜色协调,采用内置式照明。第十六条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招牌设置,但本章对招牌设置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审批权限划分第十七条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设置须到市城管局审批:(一)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二)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三)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第十八条新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以下情形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一)全区非公共用地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审批的除外);(二)面积大于9平方米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同一区域连续多个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三)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LED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四)规定由新区城管局负责审批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办事处城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负责以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一)非公共用地、建筑物墙面9平方米以下(含9平方米)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二)本辖区内所有门店招牌设置的审核;(三)辖区道路沿线、街区商铺广告招牌的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工作。对各办事处违法、超范围或其它不合理的审核,新区城管局有权予以撤销。第五章审批申请与许可决定第二十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2.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3.设置范围在道路横断面最外侧人行道以内的,须符合道路范围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第二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1.《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1份)。(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1.《深圳市龙华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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