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俊、沈德龙、姜昕、陈慧君、关大伟、曹凤明、李力。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GB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2004农用微生物菌剂GB/T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GB/T××××—2004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525—2002有机肥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4要求4.1菌种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4.2外观(感官):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4.3技术指标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生物有机肥产品技术要求项目剂型粉剂颗粒有效活菌数(cfu),亿/g≥0.200.20有机质(以干基计),%≥25.025.0水分,%≤30.015.0pH值5.5~8.55.5~8.5粪大肠菌群数,个/g(mL)≤100蛔虫卵死亡率,%≥95有效期,月≥64.4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GB××××—2004《农用微生物菌剂》中5.3.2的规定。4.5若产品中加入无机养分,应明示产品中总养分含量,以(N+P2O5+K2O)总量表示。5试验方法5.1抽样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5.1.1抽样工具抽样前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剪刀、抽样器、封样袋、封条等工具。5.1.2抽样方法和数量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10袋。在无菌条件下,从每袋中取样200~300g,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0g。5.2试验方法5.2.1外观用目测法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形状、质地,应符合4.2的要求。5.2.2有效活菌数测定应符合GB××××—2004《农用微生物菌剂》中6.3.2的规定。5.2.3有机质的测定应符合NY525—2002中5.2的规定。5.2.4水分测定应符合GB××××—2004《农用微生物菌剂》中6.3.5的规定。5.2.5pH值测定应符合GB××××—2004《农用微生物菌剂》中6.3.7的规定。5.2.6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应符合GB/T××××—2004《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的规定。5.2.7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应符合GB/T××××—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的规定。5.2.8As、Cd、Pb、Cr、Hg的测定应符合GB18877—2002中5.12~5.17的规定。5.2.9N+P2O5+K2O含量测定应符合NY525—2002中5.3~5.5的规定。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6.1.1出厂检验(交收检验)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6.1.2型式检验(例行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b)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6.2判定规则6.2.1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8170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GB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6.2.2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a)产品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b)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产品其它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6.2.3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a)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标准要求;b)有机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c)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标准要求;d)蛔虫卵死亡率不符合标准要求;e)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f)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7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生物有机肥的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应符合GB××××—2004《农用微生物菌剂》中的8.1、8.2、8.3和8.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