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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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11环工220111702203匡珈玮20111702204冷孙艳20111702205宋彦桦FullOfWater•自古以来,人类便学会了合理使用水源、保护水资源,使水资源能够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在以农为本的古代东方社会里,水利被视为农业的命脉。无论是古代的埃及、两河流域、还是古代的印度,都制定了许多关于水利资源利用保护方面的法令。•古巴比伦王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第53条规定:“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古代国内外水资源保护法•在古代印度的法典《摩奴法典》第9卷第279条中,也记载了对水资源保护的规定:“破坏护池塘的堤坝,引起蓄水流失者,国王可使溺死水中,或断其头。或者,罪犯赔偿损失时,处以最高罚金。”•在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代法律竹简《田律》篇中,就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林及雍堤水”的规定,即禁止在春季堵塞河道、以免影响正常的农业灌溉。•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发达的时期,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也包含了关于河流和水资源如何管理和分配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一些水资源缺乏的地区,当地政府为了保障正常的农业生产和正常的是社会生活,还制定了合理分配和使用水资源的地方行政规章,这种完善的水资源行政管理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唐代社会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法史界还很少有学者对我国古代的水法进行研究唐代河流水利的行政管理系统一、唐代政府继续沿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以来的水利管理行政机构。唐代中央掌管水利的行政机构有两套系统:1、工部下辖的水部郎中2、中央的都水监•水部郎中隶属于中央六部之一的工部,是全国河流水利的宏观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其职责,《唐六典》卷7“水部郎中”条记载:“水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咸总而举之。凡天下水泉三亿三万三千五百五十有九,其在遐荒绝域,殆不可知矣。其江、河自西极达于东溟,中国之大川者也;其余百三十有五水,是为中川者也;其千二百五十有二水,斯为小川者也。若渭、洛、汾、济、漳、淇、淮、汉,皆亘达方域,通济舳舻,徙有之无,利于生人者矣。其余陂泽,鱼鳖,莞蒲,秔稻之利,盖不可得而备云。”从上述这则资料可以看出,水部郎中是全国河流、湖泊、水渠灌溉、水上交通等各方面事务的综合管理机构。•都水监是唐代另一个重要的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也是唐代水利工程的具体执行机构。关于其职掌,《唐六典》卷23记载:“都水监:使者二人,正五品上。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二署之官署。辨其远近,而归其利害;凡渔捕之禁,衡虞之守,皆由其属而总制之。凡献享宾客,则供川泽之奠。凡京畿之内渠堰陂池之坏决,则下于所由,而后修之。每渠及斗门置长一人,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每岁,府县差官一人以督察之;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都水使者下辖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一人,从八品下。丞的职责是掌判监事,“凡京畿诸水,禁人因灌溉而有费者,及引水不利而穿凿者;其应入内诸水,有余则任王公、公主、百官家节而用之。”主簿的职责是掌印、勾检稽失。“凡运漕及渔捕之有程者,会其日月,而为之纠举”二、唐代地方政府的另一重要职能就是对于发生在本地区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在现存的古代文献中,保存了许多因水资源使用方面的诉讼案例。据《旧唐书》卷98《李元紘传》记载,李元紘任雍州司户之时,太平公主与寺院僧人因争夺河渠之上的水利设施碾硙而产生了纠纷,此时太平公主“方承恩用事,百司皆希其旨意,元紘遂断还僧寺。”李元紘系雍州司户,负责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本案中他不畏权势,敢于执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总之,唐代从中央到地方,对于河流的管理、水利设施的利用以及民间发生的水利诉讼的管辖等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系统,而这套水利管理体系又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为唐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关于唐代河流水利立法的几项基本原则•其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唐代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私人依靠权势垄断水池、水塘和湖泊。在开元十六年(728年),唐玄宗颁布诏书,规定天下所有的陂泽等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所在陂泽,元合官收,至于编氓,不合自占。然自为政之道,贵在利人,庶弘益下,俾无失业。其那令简括入官者,除昆明池外,余并任百姓佃食。”•其二,对于破坏河渠及水利设施给予重惩的原则。唐律中对于破坏河堤而给民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罚原则:“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者,致毁害者,亦如之。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其三,实行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禁止妨害农业生产的原则。唐令中规定了农业灌溉的具体办法,为了防止中央和地方官员利用手中权利垄断水资源,唐开元七年的《杂令》中还规定:“诸官人,不得于部内请射田地,及造碾硙wei,与人争利”。•其四,在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推行用水许可制度。关于唐代地方政府实行用水许可制度,在《白居易集》卷68《钱唐湖石记》中亦有记载:“钱唐户一名上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函,南有笕。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田户据顷亩,定时日,量尺寸,节限而放之。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使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谢谢观赏WPSOfficeMakePresentationmuchmore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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