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的深度处理与回用第一节回用途径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方法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第四节污水深度处理技术方法第五节污水回用安全措施第一节回用途径第一节回用途径污水回用污水回用,也称再生利用,是指污水经处理达到回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于工业、农业、城市杂用、景观娱乐、补充地表水和地下水等。中水回用中水: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建筑物中水: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中水: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也包括院校机关大院等集中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建筑中水: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第一节回用途径污水途径城市污水回用途径广泛,其中,工业、农业和城市杂用是城市污水回用的主要对象。序号分类范围示例1农、林、牧、渔业用水农田灌溉种籽与育种、粮食与饲料作物、经济作物造林育苗种籽、苗木、苗圃、观赏植物畜牧养殖畜牧、家畜、家禽水产养殖淡水养殖2城市杂用水城市绿化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绿化冲厕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城市道路的冲洗及喷洒车辆冲洗各种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施工场地清扫、浇洒、灰尘抑制、混凝土制备与养护、施工中的混凝土构件和建筑物冲洗消防消火栓、消防水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类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类别(续)序号分类范围示例3工业用水冷却用水直流式、循环式洗涤用水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锅炉用水中压、低压锅炉工艺用水溶料、水浴、蒸煮、漂洗、水力开采、水力输送、增湿、稀释、搅拌、选矿、油田回注产品用水浆料、化工制剂、涂料4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观赏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湿地环境用水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5补充水源水补充地表水河流、湖泊补充地下水水源补给、防止海水入侵、防止地面沉降第一节回用途径污水方式直接水回用:达到回用要求的城市污水回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等需水对象,最具潜力的是回用于工业冷却水、农田灌溉及市政杂用等间接水回用:城市污水按要求进行处理后排入水体,经自净后供给各类用户使用将经过深度处理的城市污水回灌于地下水层,再抽取使用几个城市位于同一条大河流域,都使用该水体作为给水水源和净化污水排放水体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1回用水水质基本要求为达到污水回用安全可靠,城市污水回用水水质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①回用水的水质符合回用对象的水质控制指标;②回用系统运行可靠,水质水量稳定;③对人体健康、环境质量、生态保护不产生不良影响;④回用于生产目的时,对产品质量无不良影响;⑤对使用的管道、设备等不产生腐蚀、堵塞、结垢等损害;⑥使用时没有嗅觉和视觉上的不快感。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2.回用水水质标准回用水水质标准是确保回用安全可靠和回用工艺选用的基本依据。为引导污水回用健康发展,确保回用水的安全使用,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回用水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等。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2.回用水水质标准(1)回用于工业用水水质控制指标工业用水种类繁多,水质要求各不相同。经深度处理后的污水主要可回用于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及工艺与产品用水等。工业冷却水用量大,使用面广,水质要求相对较低,是国内外污水回用于工业的主要对象。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项目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直流式敞开式基本要求—色度(度)≤30嗅—pH6.0~9.06.5~8.56.0~9.06.5~8.5溶解氧——CODCr—≤60—≤60BOD5≤30≤10≤30≤10悬浮物SS≤30—≤30—溶解性总固体≤1000浊度(NTU)—≤5—≤5氨氮—≤10①—≤10总磷(以P计)—≤1.0—≤1.0总氮—石油类—≤1.0—≤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项目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直流式敞开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0.5铁—≤0.3锰—≤0.1氯离子≤250二氧化硅≤50—≤30硫酸盐≤600≤250总硬度(以CaCO3计)≤450总碱度(以CaCO3计)≤350总余氯≥0.05粪大肠菌群/(个/L)≤2000备注①当循环冷却系统为铜材换热器时,循环冷却系统水中的氨氮指标应小于1mg/L。※达上述标准回用时注意事项冷却水和洗涤用水:一般可以直接使用;必要时也可进行补充处理或与新鲜水混合使用。锅炉补给水水:尚不能直接补给锅炉,应根据锅炉工况,对水源水再进行软化、除盐等处理,直至满足相应工况的锅炉水质标准。工艺与产品用水:尚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通过回用试验或者相似经验证明可行时,工业用户可以直接使用;而又无回用经验可借鉴时,则需要对回用水做补充处理试验,直至达到相关工艺与产品的供水水质指标要求。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2.回用水水质标准(2)回用于城市杂用水水质主要控制指标城市杂用水指经深度处理的城市污水回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一般而言,回用于城市杂用水需要建设双给水系统,国内目前也有采用给水车送水的供水方式,但成本较高。回用于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控制指标见下表。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项目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基本要求—色度(度)≤30嗅无不快感pH6.0~9.0溶解氧≥1CODCr—BOD5≤10≤15≤20≤10≤15悬浮物SS—溶解性总固体≤1500≤1500≤1000≤1000—浊度(NTU)≤5≤10≤10≤5≤20氨氮≤10≤10≤20≤10≤20总磷(以P计)—总氮—石油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项目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1.0≤1.0≤0.5≤1.0铁≤0.3——≤0.3—锰≤0.1——≤0.1—氯离子—二氧化硅—硫酸盐—总硬度(以CaCO3计)—总碱度(以CaCO3计)—总余氯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粪大肠菌群/(个/L)≤3备注混凝土拌合用水还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有关规定。2.回用水水质标准(3)回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水质主要控制指标景观环境回用指经深度处理的城市污水回用于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湿地环境用水等。回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水质主要控制指标见下表。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项目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基本要求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味色度(度)≤30嗅—pH6.0~9.0溶解氧≥1.5≥2.0CODCr—《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项目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BOD5≤10≤6≤6悬浮物SS≤20≤10—溶解性总固体—浊度(NTU)—≤5氨氮≤5总磷(以P计)≤1.0≤0.5≤1.0≤0.5总氮≤15石油类≤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铁—锰—氯离子—二氧化硅—《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项目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硫酸盐—总硬度(以CaCO3计)—总碱度(以CaCO3计)—总余氯≥0.05②粪大肠菌群/(个/L)≤10000≤2000≤500不得检出备注②氯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0min,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注:1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必须加氯消毒;面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本表中回用于景观环境用水的水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2.回用水水质标准(4)回用于补充水源水质主要控制指标补充水源有补充地表水和补充地下水两类,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水质控制标准。地表水的补充是将经处理过的城市污水放流到地表水体,水质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结合环境评价等要求综合确定。地下水回灌可以是直接注水到含水层或利用回灌水池,回灌水可用于工业、农业,以及用于建立水力屏障以防止沿海地区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海水侵入。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2.回用水水质标准(5)回用于农业用水水质主要控制指标城市污水经净化后回用于农业灌溉的主要水质指标有含盐量、选择性离子毒性、重碳酸盐、pH等。原污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用于灌溉,一方面是感官上不好,另一方面是粪便聚集于农田可能直接污染作业工人(农民)或通过灰蝇、喷灌产生的气溶胶传播病原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业回用水水质标准,一般可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确定回用水水质控制指标。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3.污水回用水设计规范为引导污水回用健康发展,确保回用水的安全使用,我国已制订污水回用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3.污水回用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提出:当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按最高要求确定;对于向服务区域内多用户供水的城市再生水厂,可按用水量最大的用户的水质标准确定;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直至达到该水质标准。第二节回用水水质标准及规范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1.污水回用系统类型(1)建筑中水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处理站一般设在裙房或地下室;中水用作冲厕、洗车、道路保洁、绿化等。(2)小区中水系统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可采用的水源较多;小区中水系统包括:有覆盖全区回用的完全系统,供给部分用户使用的部分系统,以及简易系统。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市政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杂排水城市给水系统生活污水小区中水处理系统排水系统中水给水系统饮用给水系统杂排水作为水源的小区中水系统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1.污水回用系统类型(3)城市污水回用系统城市污水回用系统:又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是在城市区域内建立的污水回用系统。城市污水回用系统以城市污水、工业洁净排水为水源,经污水处理厂及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城市杂用水、环境用水和补充水源水等。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1.污水回用系统类型三种系统对比:建筑或小区中水系统可就地回收、处理和利用,管线短,投资小,容易实施,但水量平衡调节要求高、规模效益较低。从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分析,城市污水回用系统在运行管理、污泥处理和经济效益上有较大的优势,但需要单独铺设回用水输送管道,整体规划要求较高。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第三节污水回用系统2.城市污水回用系统组成四部分组成: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主要依靠城市排水管道系统实现;收集工业洁净水为源水的回用系统,可以利用城市排水管道,或另行建设收集管道回用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厂内部深度处理;用户自行深度处理回用水输配系统:应建成独立系统,管道宜采用非金属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