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污水处理系统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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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污水处理系统讲义摘要:本文根据作者多年来小区污水处理的经验加以总结,全面阐述了小区污水处理的特点、设计原则及工艺选择,并对一些工艺技术和经济性进行了评价。关键词:小区污水处理\第一章小区污水处理及技术一、概述医院、港口、公园、商业中心、新建的郊外住宅区、高级住宅区、疗养区、学校、农场、渔场、狩猎场等均可称为小区,我们最常遇到的主要是由居住区、疗养院、商业中心、机关学校等一种功能或多种功能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其排水系统通常不在城市市政管网覆盖范围之内。根据当地的环保标准,必须设置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这就是我们所指的小区污水处理。小区污水系统的处理能力,各国并无统一的限定。前苏联曾建议单个构筑物的处理能力不宜超过1400m3/d,美国则把小厂的处理能力限定在3785m3/d的范围内。根据我国情况,建议把等于或小于4000m3/d的处理厂定义为小区污水处理厂。小区污水不同于城市污水(常包括部分工业废水),属于生活污水范畴。其水质水量特征可概括为:水质水量变化较大,污染物浓度偏低,即比城市污水低,污水可生化性良好,处理难度小。小区污水的处理工艺依据小区污水排入水体的功能不同而异,常用处理方法有:化粪池、一级处理(初次沉淀池)、生物二级处理及二级处理后再经消毒回用等。由于小区污水处理水量较小,管理水平不高,所以,在工艺设计时尽可能选用无污泥或少污泥的处理工艺,以防止因污泥处理不善造成二次污染。目前,较为常用的处理工艺有:①污水→调节池→初次沉淀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出水,生物接触氧化是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主要优点是停留时间短、易挂膜,尤其适合设备化,埋地建设倍受环保公司及用户青睐,但由于维修管理及设备防腐等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应用受到限制。但如果建成地下钢筋混凝土形式,设置人员通道以便维修,此种地下建设方式在小区水处理中具有较大市场,但这种方式一般处理规模较小,每天排放污水量小于几百吨的小区较为理想。对上千吨的小区污水处理,推荐采用地面建设方式,生物处理部分可采用接触氧化,也可采用onclick=g('SBR');SBR或其改进型CASS工艺,曝气方式建议采用低噪音的风机或水下曝气机。②污水→调节池→混凝沉淀→过滤→出水,对处理程度要求不高,且水量较小时,可采用此工艺,具有占地面积小,异味小,管理简单等优点。另外,在好氧生物处理之前加上酸化水解,有利于降低能耗,提高系统的总去除率。生活小区通常有较大的绿地面积,如果把污水处理后回用于浇灌绿地、道路、冲洗汽车,应在上述处理出水后加上消毒或其它补充措施。二、小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原则1.处理出水要求和处理程度一般来说,不同小区对出水的要求差异较大。应根据我国《地面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处理程度,以确保出水水质。如果出水采用土地处理法处理,则按土地处理法的要求计算;2.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结合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建筑特点,即外观设计上要与小区建筑环境相协调,以求美观;3.在污水处理工艺上力求简单实用,以方便管理;4.在高程布置上应尽量采用立体布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平面布置上要紧凑,以节省用地;5.污水处理厂位置应尽可能位于小区下风向,与其它建筑物有一定的距离,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6.设备化,定型化,模块化,施工安装方便,运行简易,设备性能稳定,适合分期建设;7.处理程度高,污泥产量少,并尽可能采用节能处理技术;8.处理构筑物对水力负荷和有机物负荷的适应范围较大,使系统有较好的经受冲击负荷的能力。9.小区内的人口是逐渐增加的。因此,小区污水处理厂应按可预期的发展规划作为流量设计的基础。根据我国情况,可考虑采用20年的设计周期。三、小区污水处理技术及流程新编《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补充了小区污水处理的内容。因此,本部分内容以此为基础,包括了化粪池的设置、含油废水的预处理、医院污水的消毒和放射性废水、有毒有害废水的预处理、高温废水预处理、一级处理(初次沉淀池)、生物二级处理及二级处理后再经消毒回用等。本节第一部分先介绍新编(设计规范)4.8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的内容,然后重点介绍二级生物处理及水回用方面的内容等。(一)4.8小型生活污水处理(摘自新编《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4.8.1公共食堂和饮食业的污水以及其它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允许排入污水管道。4.8.2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l.污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2.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应根据含油污水性质确定;1)含食用油污水,不得大于0.005m/s。2)含汽油、柴油、煤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污水,宜采用0.002~00lm/s。3.停留时间可按下列规定确定:l)含食用油污水宜为2~10min。2)含汽油、柴油、煤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污水,宜为0.5~lmin4.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5.池内污水池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并应设活动盖板。6.污水夹带其它沉淀物时,在排入隔油池前未经沉淀处理者,应在池内另附加沉淀部分容积。7.油脂及沉淀物清除周期不宜大于6d。8.除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4.8.3温度高于40℃的排水,应首先考虑将所含热量回收利用,如不可能或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之前应设降温池,降温池应设置于室外。4.8.4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应尽量利用低温废水。所需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4.8.5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l.间断排放污水时,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有效容积。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4.8.6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l.有压高温污水进水管口直装设消音设施,有两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无两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内200mm以上。2.冷却水与高温水混合可采用花管喷洒,采用生活用冷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4.应设通气管,并引至不妨碍通行处。4.8.7建筑物生活排水在下列情况下宜设置化粪池:l.城镇、居住小区或厂区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时;2.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和市政污水管道已满负荷运行,无法接纳时;3.居住小区、医院等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要预处理时。4.8.8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2.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3.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化粪池不得设置于建筑物内。4.8.9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其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4.8.9-1确定。表4.8.9-1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分类生活和生产合流废水生活污水每人每日污水量(L)与用水量相同20~30每人每日污泥量(L)0.70.42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24h。3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4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5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6清掏污泥后遗留熟污泥量的容积应按污泥部分容积的20%计算。7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8.9-2确定。表4.8.9-2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建筑物名称百分数(%)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宿舍)100住宅、集体宿舍、旅馆70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工业企业生活间40公共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它场所(按座位)104.8.10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但深度(水面至地底)不得小于l.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l.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m。2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直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3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应设通气孔洞。4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并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5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6化粪池池壁和地底,应防止渗漏。7.8.11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水质应符合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4.8.12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的集中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水体范围内。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水体、渔业用水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8.13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宜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有一定防护距离,并应设置隔离措施。4.8.14肠道病毒等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4.8.15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排放到地表水体时,宜采用二级处理。4.8.16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应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不得小于一年。4.8.17医院污水清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液氯、氯片、漂白粉或漂粉精)。如运输或供应有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消毒方式。如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可采用臭氧消毒法。4.8.18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4.8.19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等方法处理。4.8.20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物生活排水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城镇近期无污水处理厂;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3城市环保、卫生部门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生活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后排入市政管道时。4.8.2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一般应采用生物处理工艺。4.8.2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宜设置调节地,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也可取4~6平均小时污水流量。当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时,应根据污水排放规律、处理周期和容积等因素确定。4.8.23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l处理站的位置应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2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3处理站如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4处理站与给水泵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4.8.24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敝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4.8.25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或设置有效的臭气处理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4.8.26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应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4.9中水4.9.1居住小区、公共建筑设置中水工程应综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9.2中水工程的水源应优先选用优质杂排水和冷却水,严禁将工业污水、传染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作为中水水源。4.9.3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9.4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当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应急补充给水时,应采取防回流隔断措施。4.9.5中水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和超越管。4.9.6处理后的中水一般可用于厕所冲洗、绿化、洗车、扫除等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如用于水景用水,则其水质应符合水景水质要求。4.9.7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中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外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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